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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认识

[10-15 15:43:03]   来源:http://www.xxk123.com  心得体会   阅读:8255

导读:浅谈对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认识纵观经济犯罪,主观故意是多数经济犯罪的必备要素,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要准确的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故意,首先应该准确的认识经济犯罪主观故意,本文从法律的角度谈谈对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认识。经济犯罪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在进行某一具体经济行为时,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可能带来的结果有所认识,并在此认识的因素上,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结果或者某个行为过程,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心理态度。一、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特征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特征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带来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另外,“主观故意”是从证据构成角度来认识,与犯罪故意在叫法上有所不同,但本质是相同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的犯罪故意,就是公安机关查证的主观故意,只是后者属于犯罪学中的概念,所以称呼不同。二、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故意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根据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结果的意志心理过程的特点,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直接追求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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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对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认识
  
  
  纵观经济犯罪,主观故意是多数经济犯罪的必备要素,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要准确的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故意,首先应该准确的认识经济犯罪主观故意,本文从法律的角度谈谈对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认识。
  
  经济犯罪主
观故意,是指行为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在进行某一具体经济行为时,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可能带来的结果有所认识,并在此认识的因素上,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结果或者某个行为过程,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心理态度。
  
  一、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特征
  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特征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带来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另外,“主观故意”是从证据构成角度来认识,与犯罪故意在叫法上有所不同,但本质是相同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的犯罪故意,就是公安机关查证的主观故意,只是后者属于犯罪学中的概念,所以称呼不同。
  
  二、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故意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根据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结果的意志心理过程的特点,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直接追求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行为目的,而容忍或放任该行为必然或可能产生的伴随结果即本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对于行为目的的追求态度是直接的,而对构成要件结果的态度则是间接的。
  
  例如,行为人为了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伪造国资委担保函过程中私刻国资委公章,并将伪造的担保函用于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这里存在主、副两条线的意志心理过程:行为人直接追求、希望行为目的结果的实现,即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间接的容忍或放任了伪造印章行为结果的发生。伪造担保函是直接的主心理过程,私刻公章是间接的副心理过程。
  
  判定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应该从行为人对结果的态度上进行考察。例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事中甚至事后方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对方陷于某种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的意识而产生意思表示,随即起意,放任了这一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放任而是希望。因为刑法中的希望与放任,都是针对危害结果而言。在经济诈骗犯罪中的结果是对他人财物的占有,就此而言,诈骗不能是放任而只能是希望。他人自愿交付财产行为不是诈骗犯罪的危害结果,而只是客观犯罪结果产生的前提,不能把对他人行为的心理态度误认为诈骗犯罪的主观罪过。表面上看犯罪嫌疑人对他人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是放任,但在他人交付的情况下,行为人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对于这种非法占有的心理态度才是经济诈骗犯罪的主观罪过,而这里的主观故意是直接故意。因此,直接故意是行为人直接追求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追求某种行为目的。
  
  三、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罪过形式
  罪过的实质是行为人对社会价值的敌视、蔑视或者漠视、轻视的态度。我国刑法界通说认为,罪过是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的态度。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罪过形式就是行为人以怎样一种态度着手实施经济犯罪。经济犯罪中主观故意的罪过形式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明知。
  
  1.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法中“非法占有为目的”中的“占有”应作广义的理解,它不同于私法中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占有,它是指向物的所有权的,是对物的全面的控制和支配,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内容。非法占有为目的相当于德、日刑法中的“不法所有意图”。因而不能将非法占有狭义地理解为执持占有,而应理解为广义的不法所有的意思。那么“非法占有”就是以不合法的方式获得对物的占有,例如,以抢劫、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占有财物的行为就是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类经济犯罪主要是金融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犯罪以及职务侵占犯罪等。目前有的学者认为金融诈骗犯罪中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们认为,将非法占有为目的解释为包括金融诈骗罪在内所有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系统解释论的当然结论,也是目的解释论的应有之义。所以,将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划分到非法占有类经济犯罪中。在诈骗类经济犯罪中,无论是金融诈骗犯罪还是合同诈骗犯罪都要求行为人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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