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会议以及全市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农村牧区经营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1号文件,紧紧围绕市委政府提出的“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城乡一体化”总体目标,推进农牧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牧业经营方式转变,保障农牧民民主权利,维护农牧民物质利益,为
促进市农牧业稳定发展、农牧民持续增收、农村牧区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和机制活力。
一、加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
1、依法落实农牧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继续开展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特别是妥善解决二轮土地承包的遗留问题,做好“两证”的补发与发放工作,发放率达到95%以上。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档案管理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档案齐全、有专人负责管理。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确保农村牧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2、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以及市委、政府有关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化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快培育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市、旗县区、苏木镇、嘎查村四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合同鉴证、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纠纷调处等服务。确保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逐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规范管理土地流转行为,促进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各旗县区经管部门一方面要跟踪监测、分析全旗(县区)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典型模式,另一方面还要选择2个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土地规模经营典型作为联系点,进行经验总结。最后分别形成全旗综合分析报告和典型分析报告。要求内容详实,有针对性地提出存在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3、构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各旗县区要尽快设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快建立健全镇村调解、旗县区仲裁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此项工作要求年内必须完成。加强仲裁员培训,依法开展调解仲裁活动,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率达到100%。
4、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土地承包信访督查督办,对越级上访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治理。加强与纪检、监察、纠风、国土、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违法调整和收回农牧民承包地、强迫农牧民流转承包地、借土地流转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严重侵害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健全依法解决农牧民土地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1、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认真组织实施农业部开展的示范社建设行动,积极配合搞好自治区100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工作。指导合作社规范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工作,增强合作社带动能力,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快速发展。年内全市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50家以上。
2、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在实施“阳光工程”和“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中,争取扩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才和财会人员的培训规模。培养造就一批能够带领农牧民致富的(来源:文秘公文网 http://(www.xxk123.com))专业合作社领头人和业务辅导员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3、强化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章程、制度的建立到日常规范化运作等多方面给予指导。特别是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帮助、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成员个人账户,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
4、搞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的经验总结。通过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作用,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质量安全优、民主管理好的示范专业合作社。每个旗县区要树立3个合作社典型,对这些典型进行跟踪监测、分析,最后形成内容详实的分析报告。
三、做好农村牧区经济情况统计和农畜产品成本核算与效益分析
1、做好农村牧经济情况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分析工作,落实统计分析报送制度,及时报送季报、年报统计分析报告,发挥统计在掌握动态、判断形势、服务决策、指导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年初(一季度)对全市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目标进行预测分析,提出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目标值和收入构成,分析达到目标的支撑措施;二是每季度要统计分析农牧民劳务输出和现金收入及其构成,并形成分析报告;三是做好农村经济收益分配半年报和农村牧区抽样调查户收入情况预报;四是年终要统计和测算农牧民全年的纯收入,形成完善的总结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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