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时持《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明(住院分娩须提供生育证复印件,人工流产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办理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实行现场减免,定点医疗机构需填写《住院补助登记表》。
3.已办理转诊手续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实行医疗费个人先付制(由就诊者全额垫付医疗费),出院后30天内,凭转诊证明、《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明、出院证明、住院发票、费用结算清单、病情诊断证明(住院分娩须提供生育证复印件,人工流产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再到**县妇幼保健院领取补助金,超期不补办手续或无转诊(转院)证明者,原则上不予补助,确属危急特殊情况,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4.参合患者属长期在县外居住的外出务工、经商、上学人员,发生疾病到当地县(市)级人民医院住院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患者全额垫付,出院后30天内,凭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暂住证》(学生凭学校出具的有效证明)、《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明、出院证明、住院发票、费用结算清单、病情诊断证明(住院分娩须提供生育证复印件,人工流产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再到**县妇幼保健院领取补助金。
5.参合患者属与相邻县接壤村寨农民,确因病情危急,直接到相邻县的乡镇卫生院或县级人民医院住院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患者全额垫付,出院后30天内,凭村委会证明、《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明、出院证明、住院发票、费用结算清单、病情诊断证明(住院分娩须提供生育证复印件,人工流产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再到**县妇幼保健院领取补助金。
6.县外就医补助时限为出院后30天内,原则上超过时限的不予补助,但确因交通不便、报销时材料不全需补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时间推迟可酌情考虑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
7.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低保金领取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参合患者取消住院起付线。
(三)就诊、住院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
1.特殊检查
(1)特殊检查是指采用高新技术、高费用的检查项目,如:ct、核磁共振、彩色多谱勒仪、内窥镜、心脏冠脉造影等单项检查费用在80元以上的检查(包括检查时所必需的材料费)。
(2)参合患者住院需进行特殊检查应经临床医师提出,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签字后方可进行,所发生费用个人负担70%,其余30%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
(3)乡镇门诊基本辅助检查费用按35%补助报销,不计入处方值,单项检查费用在60元以上检查项目不予补助;县级和县级以上门诊基本辅助检查不予补助。
2.特殊治疗
(1)特殊治疗是指采用高新技术、高费用的治疗项目,如:心脏起搏器、心脏支架、人工晶体、人工关节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腹膜透析、血液透析、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舱治疗等单项医疗每疗程价格在400元以上的治疗项目(包括治疗时所必需的材料费)。
(2)参合患者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做特殊治疗的,应由临床医师提出,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进行,所发生的费用个人负担60%,其余40%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
3.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包括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骨髓等),其购买器官或组织源的费用,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进行器官、组织移植过程中的其他医疗费用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执行。
4.参合农民需要安装国产的人工器官、器材,个人应先自付器官购置费的60%;安装中外合资、进口人工器官,个人先自付购置费的70%;剩余费用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
5.同种疾病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的间隔时间须在20天(含20天)以上,特殊情况继续住院治疗的,须报县合管办审核批准,属紧急情况可先入院,并于入院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视为分解住院人次,发生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6.根据病情需要转到县外就诊者,由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州二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二院、康华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加盖医院新农合印章,报经县合管办批准后,方可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危急重症患者可先办理就诊,后按时限补办转诊手续。
7.留观病人医药费用不列入住院补助范围。
8.参合患者出院带药,需严格掌控药量(原则上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至10天量,中草药不超过7付,且金额县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80元,乡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0元),出院超标准带药部分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