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0.142.250.351.60.50.94玉山镇
附表二:__县城镇职能规划表
城镇职能城镇名称
综合性城镇县城城区
商贸旅游型城镇冷水镇、方前镇
工贸型城镇尖山镇
农贸型城镇仁川镇、大盘镇、尚湖镇、玉山镇
附表三:现状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ha)比例()人均用地(m2/人)
城市住宅用地(R)62.7225.8820.23
公共设施用地
()C1行政办公用地9.15
C2商业金融用地14.58
C3文化娱乐用地2.47
C5医疗卫生用地2.16
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4.92
C7其它公共设施用地2.99
小计36.2714.9611.70
工业用地
()M2二类工业用地52.98
M3三类工业用地15.11
小计68.0928.0921.97
仓储用地(W)7.673.172.47
对外交通用地(T)1.020.420.33
道路广场用地(S)59.4224.5119.17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4.811.981.55
公共绿地(G)1.620.670.52
特殊用地(D)0.780.320.25
总计519.8510078.19
城市范围内水域132.64
村镇建设用地144.81
注:20xx年现状人口3.1万人
附表四:2020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ha)比例()人均用地(m2/人)
居住用地
()R1一类居住用地29.52
R2二类居住用地326.68
小计356.225.7727.4
公共设施用地
()C1行政办公用地36.14
C2商业金融用地105.6
C3文化娱乐用地18.18
C4体育用地3.88
C5医疗卫生用地10.59
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15.69
小计190.0813.7614.62
工业用地
()M1一类工业用地19.10
M2二类工业用地283.87
小计302.9721.9223.31
仓储用地(W)38.002.752.92
对外交通用地(T)7.350.530.57
道路广场用地
()S1道路用地215.09
S2广场用地4.31
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1.49
小计220.8915.9816.99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1供应设施用地6.08
U2交通设施用地2.53
U3邮电设施用地0.83
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7.07
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2.69
小计19.201.391.47
绿地
()G1公共绿地161.33
G2生产防护绿地82.78
小计244.1117.6718.78
特殊用地(D)3.200.230.25
城市建设用地总计1382.00100106.31
城市范围内水域94.76
注:2020年规划人口13万人
附表五:20xx年近期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ha)比例()人均用地(m2/人)
居住用地
()R1一类居住用地19.52
R2二类居住用地192.48
小计212.024.8726.5
公共设施用地
()C1行政办公用地25.14
C2商业金融用地65.51
C3文化娱乐用地12.18
C4体育用地2.88
C5医疗卫生用地7.59
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7.69
小计120.9914.2015.12
工业用地
()M1一类工业用地19.10
M2二类工业用地126.07
小计145.1717.0318.15
仓储用地(W)2.700.320.34
对外交通用地(T)3.810.450.48
道路广场用地
()S1道路用地128.09
S2广场用地3.31
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0.85
小计132.2515.5216.53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1供应设施用地5.72
U2交通设施用地2.17
U3邮电设施用地0.83
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7.07
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2.69
小计18.482.172.31
绿地
()G1公共绿地163.79
G2生产防护绿地53.02
小计216.8125.4427.1
城市建设用地总计852.21100106.53
城市范围内水域91.31
注:20xx年规划人口8万人
第一章 总则
1.0.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是__县县城城市范围内城市建设指导性文件。
1.0.2条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设管理和规划需要控制的区域。本次规划确定规划区范围为中心组团(以安文为主),东南组团(以云山为主),西南组团(以深泽、新渥为主),城市发展备用地(以冷水为主),规划区范围总面积40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13平方公里。
1.0.3条 __县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规划、设计和建设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1.0.4条 本规划期限确定为
近期20xx年~20xx年
中期20xx年~2015年
远期2016年~2020年
远景2021年以后
1.0.5条 本规划自金华市政府批准之日起,由__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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