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先就一些硬性规定与理论探讨有冲突的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1、越境不书。《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五章第十五条规定:“越境不书”。对此,方志界曾有不同的意见,杨杏芝提出:“不越界而书,是旧志的一条规定,但对新志已不适应。”4王登普甚至提出:“‘越境而书’应是二轮志书编纂的一项通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则。”520xx年5月15~17日,黄山市方本文来源:文秘公文网 http://(www.xxk123.com)志系统在举办志书分纂研讨会时,谈到关于新设行政区域与原行政区域的关系,也有人提出历史上属于本地的人和事要记,以尊重历
史。我就曾说:这涉及到疆界问题,信守现在的行政疆界是方志理论最基本的东西,我们不可以越界而书,不可以凭义气说我就是要记、就是要突破、就是要创新,如果你现在就是要突破、要创新,等你书出来以后就会受到别人一致的指责。尤其这二十年来,撤县改区,撤地区改市,行政区划变动很大,越境不书往往给修志带来很多困难。但越是在这种情况下,越是要把握好志书的这一基本准则。
人物传不存在“越境”的问题,只要与本行政区域有联系,都可以记。《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的很清楚:“立传人物为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者,以及本籍人物在外地有重大影响者。”外地人对本地有重大影响者,我们可以记;本籍人在外地有有重大影响者,也可以记,关键是把握住传主与本地的联系。对历史上属于本行政区域,现在因区划调整已不属于现行行政区域的人,从籍贯上来说他已不是本地人。如历史文献上习惯性称呼的“休宁戴震”、“歙县汪道昆”,现在戴震属于屯溪区、汪道昆属于徽州区。现在《休宁县志》、《歙县志》要不要立传。我认为历史上属于你这个行政区域的名人,对你们的影响又很大,可以记。如戴震、汪道昆,历史上对休宁、歙县的影响都很大,《休宁县志》、《歙县志》完全可以为他们立传。不过观念要转变,这次《休宁县志》、《歙县志》为戴震、汪道昆等名人立传,实际上是给外籍人立传,因为他们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应该这样来看待这个问题。不是不可以立传,问题在概念上要弄清楚传主同本行政区域的联系。
疆域问题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人物,还涉及到事件、事业发展、建筑和文化古迹的坐落点等,如果说人物历史上在你的行政区域,你要记,那么宝纶阁修成是在歙县行政区域范围的时候,记不记?西溪南的老屋阁记不记?如此类推,不是把徽州区整个搬到歙县去了吗?对黄山市志而言就更可怕,婺源、绩溪县原属徽州区域,都得要记。黄山市的区域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稳定的,有的地方整个县、整个市拆拆并并,更不好掌握。现在《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作出明确规定“越境不书”,成为志书质量的硬指标,绝对不可以违反。
《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还指出:“交代背景,反映本行政区域外的横向对比、联系等,不视为越境而书。”但要把握好。《黄山市志》记“徽州文化”,“徽州文化”已经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必然要涉及到婺源、绩溪,我们采取“交代背景”法,但在具体举例时不过多的提婺源、绩溪的例证。
2、横不缺要项。《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内容完整,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哪些内容属于要项,哪些内容不属于要项呢?我个人理解,第四章第十三条所提到的具体内容范围即为要项:“(一)建置、自然环境、资源、人口等;(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邮电信息、公用事业;(三)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经济管理等;(四)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公安司法、军事等;(五)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等;(六)人民生活、人事和社会保障、民政、民族、宗教、风俗、方言等;(七)人物。”
这些内容都不可以缺项。邓国宝、钱金喜曾提出:“续志的内容主要是记载动态事物,对一些静态事物,如山脉河流、地质地貌、土壤,以及建置、方言、民俗等,不必再写,可在续志的总述中扼要说一下。”6郭凤岐也说:“对于续志来说,又有了新的情况,所记述的内容,一般为二十几年的事,有很多事物,比如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建置沿革、方言民俗、名胜古迹等,没有明显变化,还要不要单独横分、单列篇章,把第一届志书内容作搬移式的记述?我看没有必要;在概述或综述里记述就可以了。”7《安庆市志(1978~2000)》干脆省略了民俗、方言。要项怎么能省略或在概述中提一下就行,那还是要项吗?不说设卷设篇,至少得要用章或节体现,这样处理不很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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