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本人向本单位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今后的整改方案;
5、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九、有关问题的处理
公务员在一般情况下都应参加年度考核,并给予确定相应考核等次。但在特殊情况下应按以下规定妥善处理:
(一)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1、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
2、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3、年度内病假或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4、年度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5、经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批准有特殊情况的。
(二)下列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
1、新录用在试用期内的人员,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结案后,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考核规定要求,补定立案年度的考核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进行考核,不补定立案审查期间的年度考核等次,也不计算考核年限。
3、受到行政记过、记大过、党(团)内严重警告(不含职务行为)处分的,可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4、受到党(团)内撤职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5、受到留党(团)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留党察看为一年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留党察看为二年的,第二、三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
6、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三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
7、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
8、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从重处分确定考核等次。
(三)下列情况人员,考核处理办法是:
1、调任、转任人员,由接收单位组织考核;
2、年度内军转干部,由考核单位参阅转业时的鉴定和转业后的表现进行考核,无问题者,一般确定为称职等次;
3、单位公派学习、培训人员,由派出单位了解学习、培训情况,本人提交书面述职(学习、汇报)材料,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4、挂职人员,挂职时间在半年以内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半年以上的,由挂职单位按上级要求进行考核,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派出单位认可并报考核主管部门备案。
十、监督与管理
(一)全县各级党政群团机关公务员的考核工作,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二)各单位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做出考核意见决定后,须填写本单位《县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附件8)报送县人事局审核、备案。
(三)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依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对各单位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未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认可的考核工作,不予审批和办理考核晋升工资和发放年度考核奖金。
(四)各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有组织领导不力、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走过场或有其他严重侵犯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视情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不予审核备案,责令限期改正;
2、予以通报;
3、减少单位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4、单位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十一、其他
(一)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发布后,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中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县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结果登记表》
2、《县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量化标准》
3、《县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内容量化测评表》
4、《县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成绩汇总表》
5、《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通知书(对“基本称职”人员)》
6、《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通知书(对“不称职”人员)》
7、《县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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