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述职报告
先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总结本年度的工作情况
和下一年度的工作打算,然后由村级干部依次就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四)民主测评
在参加村级考评会的人员中进行民主测评。采用无记名测评方式,村级
领导班子和村级干部测评表同时发放。不识字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委托他人填写。
(五)调查核实
对考核中需要实地考察和核实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考核中群众
反映较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和定性。
(六)工作目标考核
根据评分细则,对村级领导班子和村级干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逐一据
实评分。
(七)交换反馈意见
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就党员干部和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与被考核村级领
导班子集体或个人交换意见。对村级领导班子的有关评价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班子成员的评价意见,要向本人反馈。
(八)评定考核等次
考核组根据各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讨论,综合分析,对考核对象提出考
核等次建议。
村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90分及以上的可以参加优秀等次的评定,70分以上(含70分)的为合格,60-70分(含60分)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村级领导班子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全乡镇村(社区)数的15%。
村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90
分及以上的可以参加优秀等次的评定,70分以上(含70分)的为称职,60-70分(含60分)的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村级干部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全乡镇村级干部总数的10%。
(九)决定上报考核结果
乡(镇)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各村级领导班子及村级干部年度考核结
果,提出村级干部绩效工资的发放等次,公布并上报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七条 建立实绩档案。乡镇党委、政府统一反馈村级领导班子和村级干部的考核结果,并在党务、村(社区)事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对考核过程中形成的考核材料、工作实绩依据和考核结果,在考核工作结束后,由乡镇党委、政府专人负责汇总整理,统一归入村级干部个人档案,作为表彰奖励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1、乡镇党委、政府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的村级领导班子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为不合格的村级领导班子,村级干部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并由乡镇党委、政府进行集中整顿。
2、村级干部考评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在年终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村级干部,年底绩效补贴全额发放,对被评为优秀的村级干部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被考评为基本称职的村级干部,年底绩效补贴发放60%;被考评为不称职等次的村级干部,其年底绩效补贴不再发放。没有发放的绩效补贴统一存入县财政用作村级干部奖励基金。
3、其他补贴。有集体经济收入的行政村(社区)根据本村(社区),可从集体收入中提成一部分作为村级干部的年终补贴。具体办法由各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上报乡镇和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对被考评为优秀的村级干部,可优先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评选为“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对考评为基本称职的村级干部,取消先进的评选资格,并指派专人进行谈心谈话,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对考核不称职的村级干部,由乡镇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村级干部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且经诫勉谈话后无明显改正、群众反响强烈的,由乡镇劝其辞职。如拒不辞职的,可由乡镇作免职处理或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条 在对村级领导班子和村级干部的考核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考核的原则,自觉遵守以下纪律:
1、乡镇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擅自更改考核结果;
2、严禁以弄虚作假、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3、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4、不得夸大或缩小考评结果;
5、不能违反考核的其它有关规定。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人员,经乡镇党委、政府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实的,由乡镇党委、政府宣布考核结果无效。违反考核纪律的村级干部,当年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各乡镇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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