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录用条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必须坚持的基本条件,通常包括工作条件和个人素质条件。概括起来,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前提条件
前提条件,是指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并按照职位空缺和国家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进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工作,都必须依据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和批准的增员指标进行。它包括两层含义:
(1)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
(2)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增员指标。
2.资格条件
所谓资格条件限制,就是通过规定一些必要的资格条件对报考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加以限制。报考资格条件一般包括具有本国国籍、享有公民权利、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以及年龄规定六个方面的要求。
二、国家公务员审批录用的方式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方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根据考试或考核的结果,择优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形式。录用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最重要的环节和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启用什么样的人为国家公务员的问题。目前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考试录用
考试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一种方式。其范围主要适用于由政府系统外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位的初级公务员。
2.直接调任
直接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从政府系统以外的在职人员中调任一定领导职位的公务员。所谓一定领导职务,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系列中的副部长、正副司(厅、局)长、正副处长及地市县中局(科)级干部。在我国行政机关的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主要靠内部晋升和调配来解决,但同时也需要从党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选调一些人员来担任。对这部分人的调任,一般不通过考试的方式录用。当然,在调入时要对选调对象在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表现等进行全面的考察,符合该职位任职条件的方可办理调任手续。
三、国家公务员审批录用的程序
录用程序是指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录用工作的步骤。这可以增加录用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参与监督的环节;赋予录用工作规范性和一定法律效力的特点,确保公正、平等。择优录用适合国家行政机关职位的优秀人才,保证录用工作的高效、廉洁。
(一)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职位及人员的缺额调查;第二,补缺方式的科学论证;第三,录用经费的预算及其筹措。这三个方面的工作是整个录用工作的基础。
(二)录用阶段
录用阶段就是初级公务员录用工作的组织实施阶段。具体包括下述几个步骤:
1.确定推荐比例。
在考试、考核、体检合格后,根据各部门的录用计划,确定各部门、各单位的推荐比例,推荐比例大小根据合格者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之间的差额确定。当合格者多于计划录用人数时,以综合成绩高低为序,实行差额推荐。对于合格者等于或小于计划录用人数的专业,实行等额或缺额推荐。
2.公布录用候选人名单。
3.编制和管理录用候选人名单。
凡考试体检合格者,编入录用候选人名册。名册中的人员都具有被推荐的资格。录用候选人名册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考试、考核、体检情况,推荐情况等三方面的内容。录用候选人名册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1)除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名册中除名:已被录用;自录用通知下达之日,一个月内不报到者;本人向名册管理者提出不愿在该名册中被挑选录用者;因突然事故死亡或伤残影响工作者;经审查,不符合报考资格者。(2)恢复。已被除名的录用候选人提出充分理由,经调查成立时,恢复其录用候选人资格,重新进入录用候选人名册。(3)查阅。录用候选人名册对各部门和报考者开放。报考者及其委托人查阅名册需填写查阅申请单,说明查阅的理由和内容,经名册管理者批准,即可查阅。
录用候选人名册的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内,名册中人员保留被推荐资格。
4.推荐。
主考机关编制推荐录用表,将每一个录用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填入表中,按确定的推荐比例、报考志愿和成绩高低分别向用人部门推荐。
5.办理录用手续
用人部门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考者的考试与考核结果,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用人部门报来的拟录取人员名单,办理录用手续:(1)政府人事部门在录取人员名单上填写人事部门意见。(2)向用人部门发出录用通知书。(3)用人部门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向被录取者的所在单位和被录取者发出通知,由所在单位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被录用者持录用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部门报到。报到限期一个月,逾期者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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