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乡道规划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村道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编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编制部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书后提出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市、县区交通主管门应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等项目,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按规定不予招标。对
已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在建设项目设计过程中,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分两阶段设计,其
他项目采取一阶段设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上的大中桥梁、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可以通过招标形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其他项目也应具有相应资质的
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农村公路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规定和技术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凡是在承德境内需要建设的农村公路上桥涵工程及构造物,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竣工后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其技术标准,应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力量而行”的原则进行建设。一般应按照等级公路标准建设,其技术指标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
工程艰巨、地质条件复杂的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过充分论证,路线的平、纵指标和路基宽度可适当调整。对于等级公路的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县乡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土地占用、占用土地覆盖物、建筑物拆迁、取料等地方事宜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修复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交付申请交竣工验收报告,在工程验收时,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县级公路建设项
目独立进行验收,乡、村公里可以乡镇为单位合并验收。县级公里、重点乡级公里、大中桥梁、特大桥、隧道等较大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项目由县级交通主管部
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四条县级公路管养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乡、村级公路由县、乡两级政府负责养护和管理工作。乡级公路管养工作,可以通过明确责任路段、明确养护标准、明确养护资金、采取竟标形式、确定承包人。村
级公路养护与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制定村民护路公约,明确专人养护、检查指导管养工作。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置乡村公路管理所,由一名主管乡(镇)长任农村公路管理所所长,并配备专管人员1—2名,主要负责乡村公路的大中修、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管
理工作,制定、上报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筹措乡村公路维修养护资金,安排部署、检查考核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乡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健全乡村公路检查、考核制度,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身穿安全标志服。农村公路养护利用车辆进行养护时,应当在作业路段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用料,由县、乡、村划定取料范围,无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在短时间内难以及时修复的,乡镇政府应立即向县(区)政府报告,并立即组织附近的驻军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无
偿抢修。后期的修复资金由县、乡人民政府筹集。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认真贯彻执行“国造国有、村造村有、合作造营、收益按比例分成”的林业政策。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
定期刷白,保障树木正常生长。乡村公路两侧绿化应有计划实施,县区林业部门每年应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苗木,支持乡村公路绿化。
农村公路用地内的树木需要更新采伐时,须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林木采伐的有关规定执行,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伐。确保公路路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