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动用、迁移、损坏和涂改公路标志等安全设施,违者赔偿全部损失。
第四十一条严禁超限车辆通行。重型车辆超过设计荷载时,报请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准通行,其加固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否则造成桥梁和路面损坏的后果
自负并赔偿。
第七章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县级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县道执行现行标准和政策,
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每公里补助8400元,乡道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每公里补助3500元的三分之二,村道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每公里补助1000元的三分之二。
乡村道路另三分之一资金,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超收返还中列支,县交通主管部门汽车养路费超收返还资金不足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汽车养路费超收返还资金中补齐
,养路费超收返还政策中止后,按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乡道、村道养护资金全部用于乡道、村道养护工程(大修、中修和小修工程)。养护工程计划采取逐级上报、逐级审
批,计划下达后实施。
乡道、村道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人员工资由县级政府负责。具体筹措资金的办法由县级政府制定。
第四十三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县道的养护资金由收费单位筹措。
第四十四条县级公路养护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补助,执行现行标准和政策每年每公里8400元,主要用于县级公路的养护、养护工程和养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乡村级公路养护资金由乡政府自筹解决。可以从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1、市、县(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列支的资金;
2、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乡级公路养护资金;
3、乡村通过民主办法“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资金;
4、乡村荒山、荒地、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的资金;
5、沿线受益厂矿、企业及个人的捐助的资金;
6、有偿使用公路、桥梁冠名权收入的资金;
7、乡村公路两侧土地开发增值资金;
8、法律、法规允许筹集的其他资金;
第四十六条征收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全额拨付到各县区,专项用于县道、乡道、村道大修、中修工程、工程前期费等,其比例按省交通主管部门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实施计划由县级政府根据农村公路状况自行安排,做到有路必养,保证道路安全畅通。农村公路养护实施计划应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专用帐户。除市、县两级财政资金、拖拉机养护费、摩托车养路费外,其余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列养
里程和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切块计划分列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拨付到市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养护工程质量及进度,连同筹集的养护资金及时拨付到县级交通主
管部门。市、县两级财政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政府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分别向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养护决算书,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
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章养护市场化
第五十条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和公路养护都可以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
养护工程竞争。
第五十一条养护工程费和养护费的确定,分别按照一阶段施工图预算和养护定额核定,依照签订合同实行计量支付,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五十二条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搭配,建设、改建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
方式进行养护。
第九章检查、考核、奖励
第五十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进行日常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市交通主管部门
对县区农村公路进行不定期巡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检查评比;对检查、考核优秀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五十四条县区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制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列入议事日程,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差
,管理不规范的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及时要求县交通主管部门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暂停拨付交通主管部门掌握的养护资金,同时建议省交通主管部
门暂时停拨该县区专项养护资金。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农村公路行政等级和统计里程以20xx年底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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