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乱砍滥伐现象。
第五章管理养护标准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农村公路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村道中修、大修工程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及小修应做到经常有人管护及巡查,并使之达到以下技术标准与要求。
(一)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二)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三)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
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第三十五条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应执行交通部《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将养护质量分为优、良、次、差四个等级,作为自查和联查评比标准。
乡(镇)政府的乡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设专人对辖区内乡、村级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汛期要加强检查。发现桥梁、涵洞重要部件存在明显损坏或
不良地质路段存有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要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等措施,同时向县级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县级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乡、村级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遭受洪水、地震、超载
车辆通过以及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四、五类桥梁和不良地质路段进行特殊检查,及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县(区)政府报告,在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措施的同时,制定、报
送维修加固计划,督促、指导乡(镇)政府尽快修复,保障畅通。
第六章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农村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一)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二)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xx年第2号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乡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二)进行集市贸易或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
(三)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
(四)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
(五)严禁在大、中型桥梁上、下游200米,小型桥梁或涵洞上、下游20米范围内挖土、采砂等危害桥涵使用安全行为,违者每立方米赔偿20元。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的,必须由村委会、乡(镇)政府逐级上报,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
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乡村公路所需费用:
(一)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和管线;
(二)埋设横穿公路的地下管线;
(三)增设公路交叉道口;
(四)履带车、铁轮车行驶公路;
(五)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长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无违章建筑。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其他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
范围为公路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当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
外,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20米。
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利用。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标志按标准设置齐全、醒目,无损坏丢失现象,大修、中修工程施工现场标志齐全,秩序井然,无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