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保密制度
第六十条严格遵守《保密法》,坚决做到“十不”。
第六十一条不准泄露计算机处理和存贮的各种秘密信息,不准泄露计算机联网的软、硬件加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不准擅自复制系统文件和变更软件及应用程序。
第六十三条处理秘密信息后要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泄密。
第六十四条接待外来参观人员,要做到“三定”:定参观项目、定接待人员、定介绍内容和口径。
第十五章保密守则
第六十五条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第六十六条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第六十七条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第六十八条不该记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
第六十九条不在私人通迅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七十条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七十一条不向家属、子女、亲友泄露国家秘密。
第七十二条不带密级文件、材料游览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
第七十三条不以任何形式向国外亲友和任何外国人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七十四条发现窃密、出卖秘密的,要敢于斗争,坚决揭露。
第十六章保密工作奖励和惩处
第七十五条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单位,镇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负责保密工作的同志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十六条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工作者,镇党委、政府将比照其他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十七条对保密工作出现下列事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一)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丢失或泄露党和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二)对属于国家秘密,因工作不慎未“定密”并造成后果的。
(三)擅自拆阅、抄录、翻印、携带和隐藏扩散国家秘密的。
(四)对盗窃、出卖国家秘密人员或行为知情不报或谎报的。
(五)在危机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党和国家秘密遭受损失的。
(六)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