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书记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顺利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每年度加30分。第三十三条 考评人员责任目标(一)考评人员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二)考评人员每周至少督查1次,并对每次工作做详细记录,加减分理由及分值要清楚明确,每周五将检查记录移交监察室。未履行职责,减考评人员5分,将考评情况迟交、未交监察室的减考评人员2分。 (三)涉及部门及个人加减分的,交监察室存档。未做到的每次减考评人员2分。 (四)考评人员在检查中遇到应减分情况而未给予减分的,减考评人员未减分值的双倍分值。 (五)考评人员应发现而未发现存在的问题,与被减分者承担相同责任,减相同分值。 (六)考评小组人员完成全年工作无差错,每人加50分。第五章 奖 励 第三十四条 干警受国家级、最高院表彰奖励,每次加1000分,受自治区级表彰奖励,每次加500分;受市级表彰奖励,每次加300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本院内部量化管理,涉及其它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不重复加、减分。涉及责任人减分情况由考评小组提供。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考核方式为周考评,月通报,季度汇总年终总评。分值由院党组研究决定,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和奖惩的主要依据,年度总分低于50分及受通报批评以上惩罚者本年度不得评优评先,被取消总分或年度得分为负分者离岗学习,离岗学习期间扣发岗位津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实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法院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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