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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七项相关制度

[12-12 17:48:32]   来源:http://www.xxk123.com  规章制度   阅读:8723

导读:被监督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行政执法主体不www.xxk123.com(www.xxk123.com)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县物价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价格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检举、控告,受理后应当及时查处或者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县物价局给予表彰。第十条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活动,接受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和省、市物价局的监督检查。第十以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物价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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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督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县物价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价格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
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检举、控告,受理后应当及时查处或者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县物价局给予表彰。
第十条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活动,接受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和省、市物价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以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程序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对价格活动进行调查、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等价格执法时所应遵循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 价格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实施价格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
第五条 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当事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价格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价格检查,并按规定制作相关文书。
第六条 对价格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但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
第八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终结后,应提交《调查终结报告》。
第九条 价格违法案件经集体审议后,按规定程序制作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对价格主管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作放弃上述权利。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告知后3日内提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对到期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可加处罚款,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物价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按规范要求制作行政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县物价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接受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
(四)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六)申诉、控告、举报的方式、途径;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在执法主体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或便于人民群众查阅的场所公示。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网站、政府公告栏、电视、报纸、印刷资料或告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并便于相对人了解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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