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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七项相关制度

[12-12 17:48:32]   来源:http://www.xxk123.com  规章制度   阅读:8723

导读: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行政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的方法、途径、期限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第八条 县物价局办公室负责本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公示。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审核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依法决策,依法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县物价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局制发规范性文件、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由分管局长负责审核。第三条 本局处理重大价格违法案件、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审核。第四条 本局制发规范性文件及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审核内容:(一)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五条 行政处罚审理、审核的内容:(一)案件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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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行政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的方法、途径、期限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八条 县物价局办公室负责本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公示。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依法决策,依法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县物价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制发规范性文件、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由分管局长负责审核。
第三条 本局处理重大价格违法案件、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审核。
第四条 本局制发规范性文件及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审核内容:
(一)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处罚审理、审核的内容:
(一)案件的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三)行政处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和定性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有关方面的建议是否合理;
(七)行政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公正;
(八)其他需要审理或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审核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明显存在行政不作为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价格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使价格投诉举报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号码:12358。
第三条 县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以下简称价检分局)负责本局价格投诉举报的值班、受理、登记、呈批、承办、督办、反馈、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 价格投诉举报工作应遵循“尊重事实、从快处理、及时结案、迅速反馈”的原则。
第五条 接听价格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应文明用语,态度和蔼,热情服务,满意答复。
第六条 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工作程序:
(一)值班。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全天候24小时专人值守,重大节假日期间,全局范围内排班值守。
(二)接听。接听电话要热情、耐心,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对价格咨询,能够当场解释或解答的问题,要当即解答清楚。
(三)登记。价检分局接到投拆、举报时,要统一登记编号,填写《价格投诉举报登记表》,并按照举报件内容进行分类。不得隐藏不报或口头转办。
(四)呈批。价检分局接到举报后当日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示。
(五)承办。举报案件,严格按照“二十四”字方针办案,大要案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发性案件,简化程序,急事急办;对于省、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或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投诉举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督办。价检分局负责督办本局的举报案件,一般案件期限为15天,大案、特殊案件期限最长为一个月。
(七)反馈。价检分局承办、督办的案件结案后5日内反馈给举报人,对于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或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转办的举报案件,结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材料。
(八)报告。举报件办结后,应将办理情况报告,并将受理、办理等资料整理归档。对于承办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的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汇总上报,每月一次报局领导。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监督本局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过错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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