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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七项相关制度

[12-12 17:48:32]   来源:http://www.xxk123.com  规章制度   阅读:8723

导读:第二条 本局公务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违法行政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或给本局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本制度追究责任。第三条 对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本局公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一)定、调价不认真调查核实成本,导致价格严重不实,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收费许可证》的拒绝办理或者超过时限的,对不符合政策收费条件而予以办理的;(三)违反工作程序或工作权限,擅自定、调价的;(四)违反价格监督检查程序办理检查案件的;(五)对举报、直接发现或者当事人申请查处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的;(六)不遵守限时办结、首问责任等各项工作制度的;(七)多次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八)泄露价格秘密或者检查秘密的;(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十)其他需要依法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第五条 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过错,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第六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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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局公务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违法行政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或给本局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 对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公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定、调价不认真调查核实成本,导致价格严重不实,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收费许可证》的拒绝办理或者超过时限的,对不符合政策收费条件而予以办理的;
(三)违反工作程序或工作权限,擅自定、调价的;
(四)违反价格监督检查程序办理检查案件的;
(五)对举报、直接发现或者当事人申请查处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的;
(六)不遵守限时办结、首问责任等各项工作制度的;
(七)多次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八)泄露价格秘密或者检查秘密的;
(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十)其他需要依法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过错,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
第六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党纪处分;
(四)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以上各项,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第七条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申辩。过错行为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局纪检监察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局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复核,并由局党组研究作出复核决定。对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八条 被追究过错责任人员,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取消其参加本年度优秀公务员及其他先进个人以上奖励的评选资格。被给予本制度的第六条(三)、(四)、(五)项处理的人员应定为“不称职”。
第九条 局监察室负责受理、办理对局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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