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运行机制的畅通,提高办事效率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适应新的管理体制的需要,在总结学校实行全方位改革以来实施出勤考核及奖惩中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请假与批准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凡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未能在岗者,都应履行请假手续,有早晚自习辅导任务的教师必须在上课铃响三分钟内到岗,上午第一节和下午第二节上课铃停止时,所有教师必须到岗工作,上午第四节课下课铃后和下午第三节课下课铃响后十五分钟方可离岗,教导后勤人员的上班时间为上午7:30—11:45,下午第一节课上课铃响到下午第三节课下课铃响后十五分钟,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上课、开会、监考、升降旗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到场。
第三条 教学人员一天以内的病假,半天以内的事假,须填写请假单,由年级组长审批,并报教务处作好统计,请假人请假期间的工作由年级组长妥善安排。
第四条
教学人员一天以上、二天以内的请假,要先填好请假单,交年级组长签署意见,再由教务主任审批,并请教务处做好统计,请假人请假期间的工作由教务主任通知有关方面安排。
第五条
教学人员二天以具、三天以内的请假,要先填好请假单,交年级组长签署意见,再交教务主任签署意见,妥善安排请假期间工作后,交分管副校长审批,并交教务处做好统计。
第六条 教辅后勤人员三天以内的请假,由相关处室主任审批,并报校办备案,请假人请假期间的工作由相关处室主任妥善安排。
第七条
所有教职工三天以上请假,要先填好请假单,由年级组长、处室主任、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有关方面妥善安排请假人请假期间的工作后,再报校长审批,并报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校内会议请假由会议主持人批准,升旗请假由政教主任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公假须持有关通知,先填好请假单,由年级组长、处室主任签署请假人请假期间工作的意见后报校长审批,并交校办备案。
第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未能事先请假者,归岗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经校长同意后方可补办请假手续,补办程序参照上述办理。
十一条 病假三天以上者须凭区医院及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书,丧假只对直系亲属而言。
第三章 出勤记录与统计
第十二条 出勤记录内容有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公假及加班。
第十三条
监考迟到三分钟的记迟到一次,监考迟到四至十分钟的记旷课一节,开会、上课迟到(早退)十分钟以内的记迟到(早退)一闪,十分钟以上记旷课一节,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离岗的均记为旷工,升旗、降旗未到的记旷工一节,迟到(早退)的记迟到(早退)一次,其它工作时间迟到(早退)在十五分钟以内的记迟到(早退)一次,十五分钟以上据实记旷工节次,一天按八节计。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加班,属本职工工作且在上班期间能够完成的工作一律不能记作加班,确需加班的,应由相关主任和校长签发加班通知单,凭通知单加班。
第十五条
全校教师的办公由年级组负责考勤,上课由教务处负责考勤,值日教师班主任到岗由值周^领`导考勤,早晚自习教师辅导由值周^领`导考勤,教辅后勤人员由各处室主任考勤,升旗、降旗、开会由校办考勤,主管^领`导和值周^领`导要对出勤进行抽查,上课及自习辅导还要参考班务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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