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我们这里之所以取“活动”而不是“实践”作为中心概念,主要是基于:首先,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实践”、“活动”、“感性活动”、“物质活动”、“实践活动”等通常是作为同义词而交替使用的,所以,在这里用“活动”而不用“实践”也当是允许的;其次用“活动”而不用“实践”,又是为了表明活动与实践的一些区别,凸显活动的特殊本质。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实践”范畴在不同场合或命题中,往往有不同的含义。象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心理、意识与实践的关系”、“真理与实践的关系”等命题中,“实践”这一范畴就有极不相同的内涵。不加区分而笼统地使用这一范畴就会出现概念上的混淆。另外,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实践范畴,不论其表现为生产斗争、阶级斗争还是表现为科学实验,都主要是指社会、群体或类的实践,不能准确地反映教育、道德教育过程内部特殊的矛盾关系,不如用学生的“个人活动”与具体的“教育、道德教育过程内部特殊的矛盾关系,不如用学生的“个人活动”与具体的“教育环境”、个体的“心理”、“意识”、“品德”更恰切地构成一种教育学的命题。在教育领域中使用“活动”范畴,主要作为联系学生本人与外部教育影响的中介,作为沟通学生主体观念和行动的桥梁来加以使用。总之,实践和活动既是相通的,又是有别的两个范畴。相通之处在于都是人们能动地改造世界,改造自我的感性活动,在某种意义上可交替使用。殊异之点在于实践为群体、社会活动,而活动虽有属社会的性质,主要指个体的活动;前者主要是一个哲学、社会学的范畴,后者则可以被看作心理学、教育学范畴。这样的活动具有重要的道德发展和道德教育意义。(三)活动的道德发展和道德教育意义第一,活动是个体道德形成、发展的根源与动力。如果把道德作广义的理解,任何道德发生、发展问题也可看作是人类认知和逻辑发生、发展的复演。事实上,皮亚杰从根本上就是把道德和逻辑当作同格来看待的,“逻辑是思想的道德,正象道德是行动的逻辑。”[xx]关于认识、逻辑范畴的发生,在哲学史上特别是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的近代哲学史上,始终是一个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问题。但不管把认识诉诸经验,还是诉诸理念,都无法真正科学地解释逻辑范畴或伦理范畴的形成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对事物、现实、人,只能从实践、从人的感性活动去理解,而不能主观地、直观地去理解。“善”作为人对外部现实的要求,只能“被理解为人的实践”。[xxi]事实上“如果离开人们的实践活动,离开他们的多种多样的实际行为,而孤立地研究道德意识的本质、特性、结构的话,显然是不可能完全、充分地理解他们的。”[xxii]实践、活动概念的引入,赋予认识论以科学的解释,从根本上解决了逻辑范畴,因而也是伦理范畴的发生或起源问题。如果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主要还是从人类总体认识的角度阐述问题的话,那么,皮亚杰则在个体发展的微观领域杰出地证明了活动在逻辑和伦理范畴发生发展中的作用。他认为,理性的模式,只能在协作中发展起来,也只有通过协作才能发展起来。同样,在道德领域,活动特别是协作也发挥着一种巨大的“解放的与建设的作用”,是自主道德产生发展的根源和动力。具体来说,合作的活动或协作之能够促进道德的发展,主要在于通过协作发展了儿童相互了解、相互评价的能力,在互惠的基础上发展了相互尊敬、公正感,培养起了“批判态度、客观性和推理思考的行为形式”,从而,使其能够逐渐摆脱成人的和外在的强制,真正执行通过协作得来的规则。”[xxiii]笔者认为,活动、实践、交往之道德发展的意义还在于:首先,通过活动加深了对道德规则的理解,为道德的真正获得提供基础。任何道德都以一定的规则、原则的方式客观地呈现着。它蕴含了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应有关系、人在社会中应有之地位的基本要求,而要真正认识和理解这些要求并在此基础上转化为个人的欲求,只有在活动中,只有在体现这些要求的社会关系中并通过实际地处理这些关系才能实现。其次,在协作和交往中,可以培养、发展真正的责任意识和义务感。基于互利、互惠基础上的协作和交往是相互尊重、相互协调以及推己及人、由人及我的“移情”式理解能力发展的真正前提,从而产生在交往中避免有损双方的利益,趋向有益双方利益的心理要求。真正的道德义务感和责任感由此而生。没有合作,没有交往,人既不能产生真正的责任意识,也无以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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