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活动、实践课程作为道德教育的主导课程,要求把“活动”作为正式的学校课程来开设,应该有与其它学科相同的系统的课程内容和评价标准、课程设计和实施原则。这里只粗略地提出几点作为这门课程的总的指导思想。第一,活动课程应有助于学生道德之持续不断的发展和学生道德生活的不断改善。第二,实施活动课程必须贯彻主体性原则。强调活动、强调道德的实践特征,事实上是突出了道德、道德教育领域强烈的人学特征,突出了道德教育的主体特征。无论从道德的实践主体本质,还是从教育要培养能独立思维,培养有自主意识和自觉行为的个体来讲,主体性都应当是道德教育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且有感于目前学校教育实践中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的反主体、蔑视主体尊严的现象,通过强调活动突出道德、道德教育的主体特征也是对目前这种“机械主义”或“权威主义”道德教育的一种冲击。在实施活动课程的过程中,贯彻主体性原则,要求作为活动课程主体的学生活动应该是学生的自主活动而不是仅仅按已经安排好的严格要求去做的、形式化的行为操练和机械重复。用卢梭的话来说就是,让儿童“始终是按照他自己的思想而不是按照别人的思想进行活动”。在指导思想上,应始终把学生当作教育过程的主体,当作选择、决策、行动的主体和责任主体来看待。在以往学校开展的活动中,往往由学校或教师事先确定要达到的目的、组织方式、活动程序,明确活动纪律和具体要求。学生的这种活动通常是不得不做的一种程式化、履行公事式的机械表演。由于学生对活动的参与不是自觉自愿的,所以,往往既无智慧力量的发掘,也无情感的真诚投入,也就不可能对学生的心灵有所触动。学校号召的表面上轰轰烈烈的“便民服务”、“植树活动”等等,通常是“召之即来,来之即做,做之即散”。许多学生仅仅把它当作不得不完成的“任务”,甚至个别学生根本就把这当作儿戏。这种活动不可能指望有什么真实的教育价值。第三,实施活动课程必须贯彻兴趣和需要原则,必要的训练在人们自愿接受时比没有这种内心接受的心情时要有效得多。但坚持兴趣原则并不是任由儿童做任何他想做、他愿意做的事情。“活动的方法并不要把学生引导到无政府状态的个人主义,这种方法是要把学生训练得自动地服从纪律和自愿地努力工作。”在现实的教育过程中,有些事情、有些教育的内容是儿童不感兴趣或不甚感兴趣的,但对他们的发展来说却是重要的因而是必须学的。这里涉及师生合作、教师的责任即学生兴趣的培养和激发问题。关于活动课程中的师生合作,恰如杜威所说,建立在学生自主活动基础上的道德教育“也许意味着比在传统学校任何时候曾经存在的成人和儿童之间的更复杂和更亲密的接触,结果是更多而不是更少地受别人的指导”。关于学生兴趣的培养和激发,我们认为,儿童对活动的兴趣,就是在活动过程中并通过活动产生的。在活动中,在具体解决问题,具体操作中基于主体对活动、活动意义不断加深理解所产生的兴趣,其作用是非同寻常的。第四,通过活动沟通校内、校外生活,使学生在实际地参与社会道德的改革中“适应”社会。学校在道德教育上的全部努力不外是改善学生的道德生活从而使他们真正参与社会实践相联系。而要做到这一点,非常重要的是要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只能在实际参与社会实践的具体行动中才能练就。过去一个成问题的思想是试图在学校这方“净土”上,塑造社会的建设者和改革者。当然,我们丝毫不怀疑这一思想背后所蕴含的善良愿望??尽可能使儿童免受不良影响。然而,在这一善良愿望指导下的教育实践无异于让儿童在床上练习游泳,一俟下水,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我们倒是觉得,下水学游泳固然危险,但却是唯一有效的途径。而且,问题的关键在于,学校不应也不可能把儿童与鲜活的社会生活完全隔离开来。事实上,目前学校教育存在的许多问题,在学生身上出现的许多令教育者大惑不解的现象,恰恰是这种“隔离”所造成的后果。所以,当把“活动”引入正式的课程计划,就不应仅仅限于让学生去做那些已经安排好的事情,而且还必须鼓励他们积极地、创造性地从事自己的活动;不要把眼光只囿于学校内部的生活,而且要把学生推向社会。把丰富、生动的社会生活纳入我们的教育视野中,在推动个体道德进步的同时,实现社会道德的进步和发展。(三)活动道德教育的教师观强调活动必须是学生自主或自由自觉的活动,强调学生通过活动过程中的自由选择确立自己的价值观是否意味着否定教师指导,是否会导致“无政府主义状态”?根据以上所述,答案应是否定的。作者认为,强调活动的自主、自由特性非但不会削弱教师的地位,与传统道德教育相比,教师反而肩负更大的责任、面临更多的困难;学生的自主非但不会流于无政府主义的混乱,反而有助于学生良好道德生活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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