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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社会化的规范——从自行委托鉴定现状角度

[06-24 00:15:17]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热点学习   阅读:8808

导读:结果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起着www.xxk123.com(www.xxk123.com)至关重要作用,关系到当事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赔偿数额或承担责任大小等问题.当事人对此十分重视。当事人会针锋相对地多处送检.以便获得对己最有利的鉴定结论,重复鉴定难以避免,给法庭举证、质证、认证带来困难。因而,重复鉴定不但达不到经济诉讼的目的,而且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五是鉴定人出庭制度不健全. 出庭作证难实行。尽管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已做出具体规定.但尚未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鉴定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形同虚设.致使庭审无法深入了解鉴定的来龙去脉.审判效果差。究其原因.还有鉴定人没有形成出庭作证的司法理念,还存在出庭公开接受质证的心理隔阂.当然还与审判人员未真正认识出庭作证的意义有关。六是错鉴界限不明确,鉴定责任难追究。鉴定人享有独立的鉴定权,必然要承担相应的错鉴责任。由于自行委托鉴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监督管理不严,错鉴的责任难以追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15条规定,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不全面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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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起着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至关重要作用,关系
到当事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赔偿数额或承担责
任大小等问题.当事人对此十分重视。当事人会针锋
相对地多处送检.以便获得对己最有利的鉴定结论,
重复鉴定难以避免,给法庭举证、质证、认证带来困
难。因而,重复鉴定不但达不到经济诉讼的目的,而且
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五是鉴

定人出庭制度不健全. 出庭作证难实行。
尽管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已
做出具体规定.但尚未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
偿制度、鉴定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鉴定人出庭作
证的规定形同虚设.致使庭审无法深入了解鉴定的来
龙去脉.审判效果差。究其原因.还有鉴定人没有形成
出庭作证的司法理念,还存在出庭公开接受质证的心
理隔阂.当然还与审判人员未真正认识出庭作证的意
义有关。
六是错鉴界限不明确,鉴定责任难追究。鉴定人
享有独立的鉴定权,必然要承担相应的错鉴责任。由
于自行委托鉴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监督管理不
严,错鉴的责任难以追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
行)》第15条规定,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不全面
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实际上,该规定为鉴定
人明知材料虚假或不全面而有意做出的错误鉴定提
供了推卸责任的理由,致使鉴定责任难以追究,不利
于鉴定质量的控制。
七是自行委托鉴定性质不清,证明力难确定。我
国确立自行委托鉴定制度后.并未对其鉴定的性质做
出相应定位。有的认为自行委托鉴定不符合诉讼法规
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相对方认可情况下才能
作为证据使用;有的认为司法鉴定的证明力大于自行
委托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有的将司法鉴定与自行委
托鉴定混为一谈,认为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等等,致
使自行委托鉴定的证明力问题发生争议。其实两者是
有区别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
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
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①依诉讼法规定.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l2卷(第4期)
司法鉴定是诉讼性鉴定,是法定证据,含有司法审查
属性: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是自行调查取证的行
为,目的在于完成举证责任,当然也是诉讼证据,但又
不同于司法鉴定。因此,自行委托鉴定与司法鉴定在
鉴定的委托程序、鉴定的决定权、鉴定的目的、鉴定的
性质上有所不同。
三、完善自行委托鉴定制度
自行委托鉴定在方便当事人鉴定取证,促进司法
鉴定公正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但由于当前对自行委
托鉴定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缺乏规范和监督.自行
委托鉴定的弊端显得更为突出,并不能真正将其积极
性一面体现出来,反而制约了自行委托鉴定的健康发
展。笔者认为,要使司法鉴定社会化很好地得以执行,
首先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自行委托鉴定存在的
问题。
一是明确自行委托鉴定结论为证人证言。自行委
托鉴定法律性质不明确,是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主要原因.我们必须正确区分自行委托鉴定和司法鉴
定的性质。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
亲身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并不要求在主观
上做出评价。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
鉴定人是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做出意见或结论的人.
是对案件情况有所了解的人.只不过是凭借其专门知
识对案件的事实做出判断。实质上鉴定人也是证人.
其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当然是证人证言即专家证言。自
行委托鉴定是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的行为.自行委托
鉴定制度更接近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因
此,我们不妨将自行委托鉴定人界定为专家证人.相
应地将鉴定结论定位为专家证言,鉴定人问题回避也
就迎刃而解,因为证人并不适用回避制度.只是证明
力大小问题。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第77条第2项之规定,②亦就可明确司法鉴定
结论的证明力大于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但不能盲
从,还要看当事人是否具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
由,并以客观真实标准来认定其证明力。
二是规范自行委托鉴定程序。自行委托鉴定是当
事人调查取证的行为,鉴定程序是否规范.直接影响
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自行委托鉴定应立足于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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