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
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最近,我所就镇及各村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情况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我镇人民政府依法加强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镇设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司法所合署办公,负责管理、指导全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参与民间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代表镇人民政府依法调处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我镇的调解组织基本形成了镇调解委员会、村级调解委员会和自然村调解小组的调解网络。
2、人民调解队伍情况
目前,我镇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7个,其中镇调解委员会1个,村民调解委员会16个,调解小组148个,全镇共有调解人员222人,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8人。人民调解员队伍在组成上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的状况有所改善,一批有能力、有文化、懂法律、懂政策,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加入了人民调解队伍,我镇的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一定提高。
3、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日益得到了重视和支持,镇党委、政府也加大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经过努力工作,进一步健全了调解组织,加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妥善调处了一大批民间纠纷,加强了毗邻地区的联防联调工作,为维护全镇的社会政治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4、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变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所引起的社会矛盾主体日趋多元化,内容复杂化。民间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民间纠纷的内容由婚姻、家庭、邻里、继承、赡养等简单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纠(来源:文秘公文网 http://(www.xxk123.com))纷,发展为经济合同纠纷、干群关系纠纷、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纠纷、噪音扰民纠纷等;民间纠纷的表现形式由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家族之间转向群众与集体、与经济组织、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对传统的调解方法和工作手段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地位作用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来看,人民调解的职能具有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的地位、作用和特点:
一是预防基础性。解决纠纷,减少犯罪,都要坚持预防第一的原则。人民调解相对于诉讼制度具有主动性、及时性,它通过日常工作和专项排查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把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化解于民间基层,防患于未然,从而在源头上减少社会治安案件的发生。
二是便民利民性。人民调解对当事人来说具有就地性、程序简便性、即时快捷性、自愿性和无偿性等特点,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不可比拟的优势。
三是利国长效性。人民调解能减少其他部门如法院、公安、法律援助部门的压力,减少和预防大量纠纷,从而避免和预防一系列社会问题,降低社会管理成本。人民调解在工作过程中,宣传优秀文化、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培养社会凝聚力,起着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作用,产生着长期而深远的影响。
四是人际和谐性。相对于仲裁、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诉讼,人民调解最具人际关系和谐性,最能体现“和为贵”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从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公道正派、热心肠、有文化、懂法律、了解政策,是新时期对人民调解员的要求。而我镇人民调解队伍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年龄结构不够合理。一批多年从事村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的地理环境、人员情况较为熟悉,但其中一部分年龄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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