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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情况调研建议

[10-15 15:47:40]   来源:http://www.xxk123.com  调研报告   阅读:8621

导读:三是执行不到位。量刑建议的提出随意、不严肃,导致量刑建议的判决采纳率参差不齐,反映出各院量刑建议的质量和准确性亟待提高。有的院43.3%的提建率,判决采纳率仅为31%。另外,有的院看似100%的判决采纳率,但实际上是有选择地仅对15%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单一的轻微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极低的提建率不仅不能看出其办案能力水平的真实情况,反而反映出其敷衍塞责的执行态度。3、各院在量刑建议的提出程序、提出的幅度以及灵活性与原则性把握上缺乏规范,这是影响和制约量刑建议深入推行的内因之三。具体表现为:⑴提建程序不统一。市院《办法》明确规定“量刑建议由案件承办人提出,经公诉部门集体讨论后,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量刑建议“应阐述相应理由,明确写入《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的‘承办人审查意见’一栏”。调研中发现,有的院案件承办人提出量刑建议后不经集体讨论仅由主诉检察官审核签发就直接当庭提出;有的量刑建议不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提出,而是在提交科长、主管检察长审签的公诉案件审批表中提出;还有的院在科务会、检委会讨论笔录中根本没有反映量刑建议的讨论情形等等。⑵提建幅度宽窄不一。有的院提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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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执行不到位。量刑建议的提出随意、不严肃,导致量刑建议的判决采纳率参差不齐,反映出各院量刑建议的质量和准确性亟待提高。有的院43.3%的提建率,判决采纳率仅为31%。另外,有的院看似100%的判决采纳率,但实际上是有选择地仅对15%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单一的轻微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极低的提建率不仅不能看出其办案能力水平的真实情况,反而反映出其敷衍塞责的执行态度。

3、各院在量刑建议的提出程序、提出的幅度以及灵活性与原则性把握上缺乏规范,这是影响和制约量刑建议深入推行的内因之三。具体表现为:

⑴提建程序不统一。市院《办法》明确规定“量刑建议由案件承办人提出,经公诉部门集体讨论后,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量刑建议“应阐述相应理由,明确写入《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的‘承办人审查意见’一栏”。调研中发现,有的院案件承办人提出量刑建议后不经集体讨论仅由主诉检察官审核签发就直接当庭提出;有的量刑建议不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提出,而是在提交科长、主管检察长审签的公诉案件审批表中提出;还有的院在科务会、检委会讨论笔录中根本没有反映量刑建议的讨论情形等等。

⑵提建幅度宽窄不一。有的院提出量刑建议幅度过宽,最上限和最下限之间的幅度超出了市院《办法》的规定,甚至还有将法定量刑幅度直接以量刑建议提出的情形,使量刑建议失去了实际意义;有的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过窄,甚或直接提出具体刑期,没有给法院留出适当的裁量空间。

⑶提建灵活性与原则性掌握不够。一是有的院忽视了市院《办法》对提出量刑建议案件条件的规定,不是只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提建,而是要么所有案件一律提建,即使对部分在事实证据认定和定性上有争议的案件也不做影响量刑诸情节的深入思考论证,导致判决采纳率低,要么应付工作式地选择部分简单案件提建,形成判决采纳率虚高的表面现象。二是对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现足以影响量刑的情况和因素时(如检举立功、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等),不能及时灵活地调整或变通原有量刑建议,降低了此类案件的判决采纳率。

⑷提建刑种过于单一。目前除市院外,大多数基层院量刑建议的刑种仅限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附加刑和缓刑执行方式的提建较少。

4、量刑建议准确度把握上的欠缺,是影响判决采纳率的最直接原因。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以往的侧重点是定性和依案件具体事实情节提出比较原则的刑罚幅度,一部分公诉人就案件事实情节从量刑角度去审查判断、分析的能力不够,尤其对法定刑罚幅度内的量刑标准以及从轻、减轻或从重量刑的“度”的把握判断上,缺乏经验。故提出量刑建议的理由阐述上简单、粗线条,甚至不说理由,只提具体的量刑幅度,造成量刑建议准确性差、质量不高、判决采纳率低。另外,也存在因对量刑标准掌握不一,同一类型、同一犯罪情节的案件,不同地区的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均衡的问题。

5、法官对量刑建议的抵触和异议是阻碍量刑建议深入推行的主要外因之一。

司法实践中,量刑被法官认为是法院的“专有领域”,量刑权是法院裁判权的专有权属。我市在推行量刑建议过程中也遇到这种认识的阻挠,问卷调查反映70.4%的法官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于法无据,干涉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担心因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出入太大而引发当事人不满上诉率增加和降低判决的公信力。个别法官甚至当庭制止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审理报告中对量刑建议只字不提,审委会讨论量刑时更是不涉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这种狭隘的理解和本位主义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严肃性。

6、辩护人及被害人参与量刑的程度有限,量刑主张不具体,庭审不能与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充分论辩,降低了对法官量刑裁量的制约和影响。

根据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辩护方及被害人可以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发表关于量刑的意见,但其内容往往仅限于是否予以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等,量刑意见不具体,单纯涉及量刑的事实情节很难成为争论焦点。同时,因法官的排斥、干涉,控辩双方不能就量刑建议充分展开辩论,具体量刑幅度的争议不能形成实质性冲突,收不到庭审中有效影响和制约法官量刑裁量的效果。

三、应对措施

(一)必须充分认识量刑建议工作是当前人民群众对审判公正的迫切需要

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主要内容,就刑罚权的运作而言,包括制刑、求刑、量刑与行刑四个环节,其中量刑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是当事人最为关注的焦点。因为只有通过量刑,刑罚才能由静态转入动态,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司法最基本的特点是“两造参与,居间裁判”,即要求法院在多方主体参与下,充公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量刑作为刑事审判权的重要内容,应该符合司法权的运作要求。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量刑成为法院的家务事,成为法官手中的专属权,行政化色彩浓厚,控辩双方很少参与,导致同罪异罚,罪责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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