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必须充分认识市院开展“执行力文化”、“细节文化”建设的积极意义,确保检令畅通。
市院制定的《量刑建议实施办法》是在考虑我市公诉办案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精神,在充分研讨论证的基础上,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下发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和检察工作机制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定不移地在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推行。针对调研中发现的执行不力的情况,调研组已经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同心院针对指出的执行不力等问题,积极行动,完善措施。今年第一季度,该院的量刑建议采纳率已达86%,其中一案的量刑建议已经被法院判决书采纳并表述,取得实质性进展。市院在要求各基层院对量刑建议《办法》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的同时,还将通过大力开展检察文化建议,发挥其教育、引导、凝聚和塑造作用,着力培养和提升干警“执行力文化”素养与意识,强化各基层院的软实力,提高检察队伍、业务和机制建设的发展动力,确保检令通畅,执行有力。
(四)必须充分认识量刑建议深入推行的关键是建议权的质量,要在建议权的准确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
正如任何权力都具有双刃剑的效应一样,量刑建议权亦不例外。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各院普遍存在没有把量刑建议作为一项公诉权能来看待,更没有科学设置相应的提起、讨论和提出的程序性规范。应当看到,量刑建议权作为一项公权力必然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产生影响,一旦和不良法官勾结也会导致不公正判决出现。准确有效地行使量刑建议权,无疑有助于形成公正的刑事裁决,实现刑事诉讼追求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反之,一旦量刑建议的不当、不准,不仅会对检察机关的权威带来不利影响,更会使法院判决的公正受到质疑。因而,量刑建议质量的高低是深入推行量刑建议工作机制的关键,同时也是衡量公诉人审查案件能力的一个标尺。
1、要进一步修改《**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实施办法》,使之更趋完善、合理。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市院《办法》应作进一步修订,如在原有的相对和绝对量刑建议方式的基础上增加最高、最低量刑建议方式;对庭审中、庭审后出现的足以影响量刑的情况和因素(如认罪悔罪态度重大变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检举立功查证属实、定罪量刑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等等),可作出暂缓、变更、补充、追加、撤销量刑建议等恰当方式,增加量刑建议的灵活性与弹性设置。
2、进一步提升公诉人案件审查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庭审应变能力。要求公诉人必须深入了解案情,熟悉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全面分析判断法定、酌定情节,尤其要在易被忽视而又影响量刑的主观犯意、动机、目的、地位相同的同案犯之间行为的差别、前科劣迹、款物追缴退赔等细节问题上下功夫。在斟酌量刑建议时,既要维护量刑标准的统一性,又要体现量刑的个别化,力求精准。在加强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的同时,还要注重收集整理和摸索不同案件的量刑标准和量刑的一般规律。
四、几点建议
1、建议最高检和区检院会同法院等相关机构制定统一的《量刑指南》,明确量刑标准。调研中发现,不同地区量刑标准不一、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客观存在。为此,建议确定我区量刑基准,对跨刑种犯罪中各种刑罚的适用,法定刑升格中的“情节严重”、“数额巨大”,跨度大的有期徒刑犯罪刑期的确定,数罪并罚刑期的确定等进行明确规范,以统一我区量刑标准,防止各地区量刑失衡,也使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更具针对性、准确性。
2、建议建立辩方量刑答辩制度。
调研中,众多律师对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初衷和目的表示了充分理解、赞同,并认为量刑建议的推行,使得辩方能够有机会在法庭上将支持自己量刑意见的理由和证据得以充分展示,提高了量刑程序的透明度和量刑的可预测性,拓展了辩护空间,刑事审判的抗辩性得到了加强。控辩双方在量刑问题上展开充分论辨,既有利于考验和锻炼公诉人提建的准确度和出庭能力,又能使被告人的量刑重点和细节公开、明了,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促使法官对与量刑有关的情节有一个更为全面的了解,兼听则明,更容易在此基础上找出一个合理的量刑界限,做出于法、于情、于理都适当的判决,法律的公正就会得到更为充分的体现。近期青铜峡院办理的一起贪污案件庭审中,曾与调研组座谈的一位律师担任被告人辩护人,当庭与公诉人就量刑建议展开了充分的辩论,收到了极佳的庭审效果。因此,建议有权机构建立辩方量刑答辩制度,以使辩方能更充分地参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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