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担保贷款资金,按照1:5的比例,可发小额贷款1个亿,使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得到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二、我市实施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优惠政策落实力度。
市委、市政府一直把就业再就业列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在责任落实上,始终坚持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要求各辖市、区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负总责,年年把新增就业人数、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定期检查。在工作部署上,市委、市政府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市委书记史和平同志亲自用了三个月时间,专题调研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专门召集下岗失业人员召开座谈会,与下岗失业人员面对面交流,最后形成《实现由生活救济型向就业保障型转变》的调查报告,在省委《调查与研究》全文刊登,确立了我市再就业工作由生活保障型向就业保障型转变的工作思路。在部门协作上,注重发挥整体合力,成立了市、辖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由13个部门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全市上下形成了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了就业再就业统计考核体系,明确由统计部门负责单位从业人员、工商部门负责个体私营从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灵活形式从业人员、民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从业人员的统计工作,按季实行四部门统一会审制度。
(二)按照能宽则宽原则,不断扩大享受政策对象范围。
20xx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中发12号、苏发15号和苏政发100号、61号文件,我们在这些文件基础上,按照省领导“能放则放、能宽则宽”指示精神,不断扩大享受政策对象范围。扶持对象从国有企业扩大到集体企业,进而扩大到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下岗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以及就业困难群体,并将“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退伍军人”纳入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畴;并不断扩大享受政策内容。社保补贴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项扩大到四项,增加了工伤保险补贴。同时,进一步降低享受政策的门槛,将“五类型”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降低为签订一年期限,即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同时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范围,降低了小额担保贷款门槛,在继续实行抵押贷款的基础上,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对创业培训合格、家庭困难成员互保的、下岗失业人员联保贷款的以及曾经在商业银行借贷过创业小额贴息贷款的四种对象,取消了反担保。
(三)结合我市实际,不断创新优惠扶持政策举措。
中央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我市根据中央12号和省委、省政府1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将中央和省出台的政策规定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分别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市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同时,我市在制定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方面,除中央和省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等政策外,创造性制定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举措:
一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对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和非本企业下岗职工,并与之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每安置一人,一次性给予2000至3000元补贴。目前,享受这一政策的用人单位招用了45名下岗失业人员,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了10.5万元的奖励。
二是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进行奖励。我市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的,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还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00至2000元的创业补贴。自20xx年此项政策实施以来,已有3364名失业职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1501.3万元,为2749名符合条件的大龄失业职工发放自谋职业奖励387万元。同时,还对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给予500元的实物帮扶,截止目前,为351名困难群体购买了实物,补贴17.55万元。
三是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发放贴息贷款。20xx年,我市劳动保障、财政、商业银行等三部门经协商,联合设立了总规模为500万元的创业贷款基金,每位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1-2万元、期限为1年的贴息贷款,全部利息由财政补贴。中央文件出台后,我们又将政策放宽至2万元、2年,目前已有349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创业小额贴息贷款50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