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享受方式不合理。按企业安置人员比例确定减免税比例的方式,不利于鼓励规模较大的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鼓励企业安置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容易造成企业安置绝对人数少而享受税收减免多的现象。
建议:一是对新老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出台统一的就业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二是扩大税收扶持范围。将现行税收扶持政策扩大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各类企业;三是将目前按吸纳人员比例享受政策,改为按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实际人数定额减税,参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定额税收扣减”的办法,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定额扣减企业所得税2000元。
2、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所有失业人员尤其是“4050”人员自谋职业应全部放开,无需登记,三年内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
3、所有失业人员都可以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培训补贴,其中培训补贴应是只要未就业的每年都可享受一次,而不是现行的一人只能享受一次。
4、“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的50的标准享受岗位补贴。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和管理政策。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实行城乡劳动力资源登记联网工作。同时要加大就业登记备案力度,健全失业登记制度。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作用,通过定期登记统计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摸清本地劳动力资源状况,准确掌握各类人员就业和失业的实际状况,建立数据库,实行联网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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