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寄)
12.4如果因投递地点未写清楚而使投标文件迟到或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
13.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
13.1投标人必须按12.2(a)写明的地址,在资料表中所规定的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签收。
13.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推迟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应在原定截止期资料表所规定的天数前将此决定通知送达所有的投标人。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日。
14.迟到的投标文件
14.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3条规定的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15.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15.1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撤回的要求可先以传真的形式通知招标人,但应随即补发一份正式的书面函件予以确认。更改、撤回的确认书必须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送达招标人签收。15.2更改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投标文件送交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5.3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投标文件不得更改。需作澄清时,必须按本须知第19条的规定办理。
15.4如果在投标书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则按本须知第10.7款的规定没收投标担保。
五.开标与评标
16.开标
16.1招标人将按本招标项目“投标邀请书”和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或按9.2款通知延长的时间)和地点,对所有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准时出席,并在签到簿上签名。
16.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新闻单位、监督部门和公证机关参加。
16.3对已按第15.1款规定要求撤回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16.4开标时,招标人将当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及投标担保的提交情况等进行核查,以确定其完备性。
16.5只对符合第12条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并由招标人宣读合同线路名称、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细节。
17.保密
17.1开标以后,直到签订合同书为止,凡有关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和评比工作,都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有关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
17.2投标人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都将会导致取消其投标文件的评定。
18.符合性的审查
18.1投标书进行评审前,应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a.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是: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3)投标文件上标明的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4)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担保;
(5)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
b.如果发现投标人所投合同线路与资格预审通过的不符,或发现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中的条款和规定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规定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有实质性限制,而且调整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影响时;或者投标人条件比通过资格预审时已下降到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时,则对出现上述情况的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18.2开标后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不允许投标人更正撤回其不符合规定的部分,而再使之符合规定。
19.投标文件的澄清
19.1在评标阶段,招标人认为需要时,可书面通知投标人要求澄清其投标文件中的问题,或者要求补充某些资料,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
19.2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进行,投标人不得借澄清问题的机会,与招标人及评标人员私下接触或对原投标内容提出修改,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20.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0.1 招标人将只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0.2 招标人将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人承诺的以下内容进行考核评分:
a.承诺的车辆配置;
b.承诺的客运服务;
c.承诺的服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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