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型客车座位31个以上,中型客车座位15-30个,小型客车座位15个以下。
(3)每条线路日发车班次数量根据配置的车辆数量确定。
2、车辆等级:。(客车等级的评定标准按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1997执行)
3、营运方式:
4、企业提出发车时间,报运输管理部门批准。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发车时间、安排循环发车时,不考虑中标人的注册地。
第3篇合同条件
一、运管部门的权利
1、运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行政管理。
2、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照《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车辆中止运行,扣留或吊销有关证件,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理或处罚。3、根据市场管理需要或客流量变化的情况,调整发车站点、时间、车辆、班次等。
4、按照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的各项承诺和招标文件的要求逐项实施监督考核及处理。
二、运管部门的义务
1、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不违法、不越权、不侵权。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3、依法维护和保障中标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4、及时受理、公正合理地查处中标企业和旅客的投诉。5、坚持文明执法,周到服务。
6、维护好运输市场秩序,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7、假日运输提前30天确定增加车辆、班次数量,并通过客运站向社会公示,同时审查中标企业或其他企业的临时加班车辆和人员,签发《临时运行证》。
三、运输企业的权利
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2、对运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提出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有权就有关问题向交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4、有权检举运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违法乱纪行为。
5、有权拒绝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
6、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确定票价,报运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7、按照承诺的车辆等级、车型、品牌购置客车,提出发车时间、发车站点建议,报运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8、确定企业品牌和统一标识,报运管部门批准后喷印在车辆上。
9、提出发车站点建议,经运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运输企业履行的义务
1、遵守运输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主动接受运管部门的管理。
2、严格履行各项承诺,提供安全、优质、快捷的运输服务。
3、遵守旅客运输服务规范,保证做到主动、热情、周到、文明地为旅客服务。4、与车内不法行为做斗争,及时制止对旅客人身、财产的侵害。
5、不得将中标线路经营权转让、承包、租赁给他人经营。
6、杜绝客车超员,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和不降低服务质量。
7、不在车内播放内容不健康的音像制品,制止商贩上车出售内容不健康的书刊等。
8、使用统一的行车路单,并据实填写到达终到站和中途站点的时间,保证车辆正点运行,按时到达。
9、每投放3台高级客车须配备1台高级备用车辆。发生行车事故小时内报告。
10、一年内不得更换投标书中承诺的司乘人员。
五、违约责任
(一)运输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
1、非法扣留《道路运输证》、扣留车辆的。
2、违法拦截车辆,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索贿受贿的。
4、野蛮执法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的。
(二)中标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按下列数额扣留履约担保金:
1、未经批准,私自更换车辆的,每辆次扣留履约担保金元。
2、中标人未按规定更换驾乘人员的,每人次扣留履约担保金元。
3、中途停车待客或不按时到达的,每次扣留履约担保金元。
4、未履行各项承诺的,每项每次扣履约担保金元。
5、未及时制止车内不法行为的,每次扣留履约担保金元。
6、未及时报告事故的,每次扣履约担保金元。
7、未按规定喷印标识的,每车次扣履约担保金元。
8、播放不健康音像制品的,每次扣履约担保金元。
9、未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行车路单的,每车次扣留履约担保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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