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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问题及对策

[10-15 15:43:03]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经验交流   阅读:8603

导读:(二)法官能力建设内动力不足。影响法官能力建设的因素既有外在因素,也有内在因素,笔者认为更多的应该是法官发自内心、自愿的一种能力建设。因为能力是素质的体现,是外力无法强加的。一支装备精良的部队照样吃败仗,就败在其军人的素质和能力较弱。在面向我院全体干警所作的问卷调查显示,认为司法能力不强的原因,主要是现行体制问题的占63%,认为是自身努力不够的仅占38%,对法官职业有较强尊荣感的占45.4%,而把法官职业视为是一般职业的占54%。由此不难看出,由于法官职业保障体制、法官评价机制的不健全、不科学,致使许多法官对自身职业缺乏必要的尊荣感和敬畏感;有的法官把身份看作是一种官位或权力,而不是法律的忠诚遵守者和宣称者,有的法官在具体个案中运用手中的权力以达到某种目的。职业荣誉的认同和树立是法官能力建设的重要源泉,而认同感的缺失造成法官对法律信念缺乏,进而导致对社会责任感的缺乏,在缺乏荣誉感和责任感的情况下,自发地提高自身能力的动力不足是必然的。这也是多年来司法能力建设在许多方面收效甚微的主要原因。(三)合议庭制度不同程序的异化。合议庭的价值作用是通过实行合议制的形式,发挥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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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能力建设内动力不足。影响法官能力建设的因素既有外在因素,也有内在因素,笔者认为更多的应该是法官发自内心、自愿的一种能力建设。因为能力是素质的体现,是外力无法强加的。一支装备精良的部队照样吃败仗,就败在其军人的素质和能力较弱。在面向我院全体干警所作的问卷调查显示,认为司法能力不强的原因,主要是现行体制问题的占63%,认为是自身努力不够的仅占38%,对法官职业有较强尊荣感的占45.4%,而把法官职业视为是一般职业的占54%。由此不难看出,由于法官职业保障体制、法官评价机制的不健全、不科学,致使许多法官对自身职业缺乏必要的尊荣感和敬畏感;有的法官把身份看作是一种官位或权力,而不是法律的忠诚遵守者和宣称者,有的法官在具体个案中运用手中的权力以达到某种目的。职业荣誉的认同和树立是法官能力建设的重要源泉,而认同感的缺失造成法官对法律信念缺乏,进而导致对社会责任感的缺乏,在缺乏荣誉感和责任感的情况下,自发地提高自身能力的动力不足是必然的。这也是多年来司法能力建设在许多方面收效甚微的主要原因。
(三)合议庭制度不同程序的异化。合议庭的价值作用是通过实行合议制的形式,发挥集体的智慧,决疑断难,同时起到制约司法专横的作用。但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合而不议的特征,即在合议庭成员集体决定的表象下是承办法官一人唱独角戏并在实质上决定着案件处理结果。从对我院审结的案件中随机抽取的80件案件的合议庭笔录专项调查发现(其中民商事案件50件、刑事案件20件,行政案件10件),案件评议一般都是按照承办人归纳争议焦点、提出自己意见,其他合议庭成员仅对承办人意见作结论式的认可表态,普遍缺乏进一步论证和说理。所抽查的80件案件中,合议庭意见完全一致的为69件,基本一致的8件,出现分歧的仅为3件。非承办人直接签名认可承办人意见的54件,对承办人意见略作说明理由的19件,真正充分讨论的7件,说明承办人意见对裁判结果起到绝对主导作用。究其原因,除了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外,实践中,由于合议庭成员都是其他案件的承办人,为了完成自己的审判任务,对参加合议庭缺乏主动性,庭审中仅是陪坐,对案件没有实质性了解,加之顾及同事的情感等原因致使合而不议,议而不审,合议庭形同虚设,使法官群体集思广议,集体智慧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大打折扣。
(四)审判委员会作用发挥不足。审判委员会的首要价值是通过民主集中制形式发挥优秀法官和资深法官法律功底扎实、审判经验丰富的优势,及时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宏观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权威的会议纪要或决定等,从而提升司法整体能力。但审判委员会的实际运作远未达到上述要求,主要体现在,一是组织模式上呈行政性,审判委员会基本上都是法院内有一定行政职务的领导担任,委员之间的平等决议方式往往被行政决定所取代。二是是审判委员会工作缺乏规范。日常安排、会期的确定、议程等具有随意性,造成委员不能对所要讨论的议题进行必要的准备,往往使讨论流于案件处理、事实认定等相对浮浅的层次,影响到案件讨论的质量和效率。三是作用发挥缺失。审判委员会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注于具体案件的讨论,总结审判经验和讨论其他审判工作的只占很小部分。如某基层法院共召开审委会49次,其中,专题讨论案件38次,占会议次数的77%。讨论案件附带讨论审判工作其他事项11次。可见,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基本上定位于讨论具体的案件,审判委员会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此外,由于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实行,一些法官怕承担责任而故意将不具备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提交,把审判委员会当成推卸责任的工具,一方面导致法官懒惰思想,一方面使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过多过滥,使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受到限制。
三、增强司法能力的路径选择
“完美只存在于天堂,而我们却生活在地上。”增强司法能力必须立足于现实,更需要长期的培养和积累。其目标应定位于化解矛盾和纠纷的有效性上,在路径的选择上,应着眼于法官个体能力培养、审判组织及保障机制三个层面。尤以建立一支成熟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为根本,同时充分挥审判组织的功能和完善相关运行机制。
(一)法官个体能力的培养与锻炼
法院裁判结论实际上是多种因素酿造的化合物,而不是法条的堆砌物。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对司法者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1、筑牢法律功底。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而法律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法官要准确地适用法律,并作出公正的裁判,必须精通法律,练就一手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本领。不仅要懂得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更要理解法律原则直至法律的内在精神。这就要求法官除了要准确掌握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规定外,还要熟知每个具体条文的立法原意和立法背景,要善于揭破法条的面纱,做到入乎其内,又超乎其外,内外结合;既需要必要的墨守陈规、恪守法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又不拘一格、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勇于和善于打破理论和实践的教条,以有效解决纠纷为目标,拉近法律与社会现实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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