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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问题及对策

[10-15 15:43:03]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经验交流   阅读:8603

导读:(二)全面发挥审判组织的作用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设置审判组织,完善审判运行机制,提升审判组织的功能,是提高司法解决纠纷能力的重要途径。(1)进一步发挥独任庭在诉讼快捷方便、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面的作用。基于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案情较简单、标的额不大的现状以及审判实践中基层法院多数采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实际,建议适度扩大独任庭的适用范围,仅对极少数重大复杂案件实行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与此同时,克服适用简易程序随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现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由法院进行审查,对程序转换作出严格规范。此外,在扩大独任庭适用范围的同时,应加强对独任庭的有效监督,通过庭前程序审查、庭中旁听抽查、庭后质量评查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工作。(2)进一步发挥合议庭在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保障案件审判质量方面的作用。一是要合理界定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之间的职责,防止审判长行政化倾向,审判长只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审判行为对案件发生影响的部分负责;二是完善合议庭工作实绩和责任追究考核机制。无论是否为主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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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发挥审判组织的作用
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设置审判组织,完善审判运行机制,提升审判组织的功能,是提高司法解决纠纷能力的重要途径。
(1)进一步发挥独任庭在诉讼快捷方便、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面的作用。基于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案情较简单、标的额不大的现状以及审判实践中基层法院多数采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实际,建议适度扩大独任庭的适用范围,仅对极少数重大复杂案件实行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与此同时,克服适用简易程序随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现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由法院进行审查,对程序转换作出严格规范。此外,在扩大独任庭适用范围的同时,应加强对独任庭的有效监督,通过庭前程序审查、庭中旁听抽查、庭后质量评查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2)进一步发挥合议庭在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保障案件审判质量方面的作用。一是要合理界定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之间的职责,防止审判长行政化倾向,审判长只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审判行为对案件发生影响的部分负责;二是完善合议庭工作实绩和责任追究考核机制。无论是否为主审,所有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都有相应工作量上的利益关系,从而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对发表错误意见造成案件实体处理错误的合议庭成员要追究相应责任。三是逐步取消承办法官制度。所有合议庭成员都要在审判长主持下,参与案件的全过程。具体操作上,可以实行合议庭评议意见书制度,即合议庭评议前,由合议庭成员先分别独自填写评议意见书,再进行合议,做到先独后合,从而提高合议质量。
(3)进一步发挥审判委员会在集中优秀法官和资深法官的智慧,及时总结审判经验,从宏观上指导审判工作的作用。要突出审判委员会最高审判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尤其要注重职能均衡,以加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司法标准、保证办案质量等指导监督职能为总体目标。一要合理界定审判委员工作职责,严格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保证非重大、疑难案件不进入审判委员会,使审判委员会能集中时间和精力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并作出权威性指导。二要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方式和程序,杜绝随意性、临时性会议的召开。积极探索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委员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以及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开庭等措施,以确保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三要优化人员组成。优化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确保审判委员会委员由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强,具有审判工作及业务指导工作实践经验的资深法官和优秀法官组成。为克服审判委员会行政化倾向,基层法院应确保审判委员会委员中有1-3名业务庭中综合素质高的一般法官担任。四要强化监督措施。建立健全审判委员会委员考核制度,把委员参会考勤、议案质量、办案质量、数量等纳入考核内容,定期进行业绩和能力考核、评议、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措施
(1)健全培训机制。法官教育培训作为提高法官基本技能和专业素质的重要措施,应做到制度化和有效性、针对性,其重点应放在不断增强法官独立思考能力、提高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敏锐性、更新法官已有知识结构、开拓法官思想境界上,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增强培训的实际效果。笔者认为,在法官培训方面,应改变目前的一刀切和轮训的方式,在制定培训计划时,至少要抓住三个方面的重点,一是培训的内容,应立足当前审判工作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司法的需求,有的放矢地开展培训。二是培训的对象,不搞一刀切,针对不同的业务部门,有选择地培训。三是日程安排上,坚持时间服从任务要求,随时可以安排培训,也不以次数为限制。
(2)健全保障机制。一要完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虽然《法官法》对法官的任免辞退作了明确规定,但与法官职位稳定性要求仍有差距,从实际情况看,有两种情况最容易使法官失去审判权,一是以工作需要为名,将法官调离法院或到党政机关挂职、从事招商引资、组成工作组等情况;二是以法官转岗轮岗为名将法官从业务部门调整到非业务部门,法官身份名存实亡。为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法官职务任免均应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的具体内涵及要求,强化法官身份保障。二要经济保障。虽然法官津贴得到落实,但与其他公务员相比,仍然没把优越性可言,法官职业岗位津贴,其他公务员岗位如公安、纪检、监察、信访等岗位同样有相应的补贴。建议可适当提高法官工资与一般公务员工资的比例。三要考虑建立法官职业保险、人身安全保障制度,通过全面提升法官的职业待遇,为法官积极履行职责提供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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