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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问题及对策

[10-15 15:43:03]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经验交流   阅读:8603

导读:2、强化逻辑思维能力。审判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将一般的法律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之中。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都一个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为着眼点的法律论证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比较复杂论证十分复杂的逻辑思维过程。法官不仅要通过寻找法律来构建一个大前提,而且要通过事实认定构建一个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符合逻辑的结论。因此,法官必须深入学习逻辑知识,掌握逻辑思维中的判断和推理的一般方法,从而培养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司法实践中,我们时常为裁判案件左右为难甚至绞尽脑汁,这是因为,能够将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简单地对号入座的只是一些简单的案件,就高层次或高质量的法律适用而言,缜密的逻辑思维是必不可少的。3、洞悉社会的能力。法学家热尼在论述司法与社会的关系时指出:一方面,我们应追问理性和良心,从我们最内心的天性中发现正义的根本基础;而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关注社会现象,确定它们保持和谐的法律以及它们急需的一些秩序原则。。法律来自于社会,服务于社会。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同的法律问题反映出不同需求,有时一个法律问题折射出多种社会现象,因此,法律问题的本质都可以归纳为社会问题,只有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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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逻辑思维能力。审判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将一般的法律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之中。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都一个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为着眼点的法律论证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比较复杂论证十分复杂的逻辑思维过程。法官不仅要通过寻找法律来构建一个大前提,而且要通过事实认定构建一个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符合逻辑的结论。因此,法官必须深入学习逻辑知识,掌握逻辑思维中的判断和推理的一般方法,从而培养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司法实践中,我们时常为裁判案件左右为难甚至绞尽脑汁,这是因为,能够将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简单地对号入座的只是一些简单的案件,就高层次或高质量的法律适用而言,缜密的逻辑思维是必不可少的。
3、洞悉社会的能力。法学家热尼在论述司法与社会的关系时指出:一方面,我们应追问理性和良心,从我们最内心的天性中发现正义的根本基础;而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关注社会现象,确定它们保持和谐的法律以及它们急需的一些秩序原则。。法律来自于社会,服务于社会。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同的法律问题反映出不同需求,有时一个法律问题折射出多种社会现象,因此,法律问题的本质都可以归纳为社会问题,只有透过法律问题所展现的表面现象,发现深藏在背后的社会问题,才能正确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这就要求法官需要有敏锐的社会观察力,即立足于社会现实,抓住其最本质的东西,才能把握住问题的焦点,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也才能体现出法官的精神和思考力量,使司法感受到时代的需要,彰显司法的真正价值。
4、娴熟的审判技术。司法活动是一项充满智力和艺术的活动,既需要法官能洞悉法理、明辨是非,又需要法官能因势利导、权衡利弊,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宋鱼水法官的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审案方式即是高超的审判技术的体现。法官审判技术能力的培养,首先应做到耐心听讼,通过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和申辩,才能吸收其中合理的意见,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判断;其次是驾驭庭审的能力。要能在庭审中把握庭审重点、掌控庭审节奏、有效处理庭审中突发事项,在庭审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到事先谋划,心中有数。再次是调解疏导和说理能力,冰冷抽象的法条宣读往往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对心理学、社会学乃至当地风俗习惯的全面把握,做到学养丰厚,洞明世事,才能在化解矛盾和纠纷中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用。
5、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语言和文字是人类交流的工具。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同样离不开语言和文字。但有所不同的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交流的语言和文字具有鲜明的职业特色,即所谓法言法语,与漫无边际的侃大山,随心所欲的聊天相比,法言法语不仅具有逻辑性、功能性和权威性,而且要求表达必须明确、准确、简洁,能将有争议的模糊的社会问题转化为明确的法律问题,又能将抽象的法律规则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表达出来。可以想像是,一份语言文字抽象、叙事论证杂乱无章的裁判文书其结论是很难得到当事人认可的。因此,良好的语言和文字功底是法官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必备素质之一。而这一能力的提高需要日积月累、千锤百炼!
6、增强大局意识。有同事曾和我说过,当前强调司法服务大局只不过是应时提法和权宜之计,司法的根本任务就是依法公平、公正地审理好案件。对此,笔者不能苟同。美国希尔斯曼在《美国是如何治理的》一书中写到无论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多么振振有辞,但这一裁决可能使汽车制造、钢铁、石油等主要工业停摆时,大多数法官是会踌躇的。既使号称司法最为独立的美国,法官在作出裁判时都会考虑裁决可能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英国丹宁勋爵在《法律的训诫》一书中引述道:社会需要和社会见解总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一个民族的幸福或多或少要依赖于缩小这种差距的果断程度。法官能否密切关注社会发展大局,能否与时俱进地缩小法律与人民群众诉求的距离,直接关于人民的福祉。这绝不是儿戏,在人类法制历史长河中,因法官履行服务社会发展大局、坚持司法服务人民职责而给人民生活带来幸福的案例举不胜举。只有真正明白了一点,我们就会觉得身上的担子沉甸甸,才会把司法为民、司法服务大局的理念转化为实际行动,落实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之中,才能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和权威性。
7、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司法与政治的关系问题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由于司法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程序性,司法和法官于是被强调奉行政治中立性。笔者认为,无论如何标榜法官裁判的非政治性和中立性,司法从来都不是政治中立性的。所谓政治中立性只不过是一种表象。因为立法就是一种典型的政治活动,立法的产品即法律是一种政治规则,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是社会各种政治力量、派别、群体之间利益碰撞、协调、折衷的结果。因此,可以说,司法是政治的继续。司法的政治属性要求我们首先要确保司法正确的政治方向。就司法裁判而言,体现在受政治原则指引、维护国家重大利益和追求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等。司法不仅要遵循司法规律,还必须奉行政治理想、政治信念和政治价值。法官要具备敏锐的政治眼光、足够的政治智慧和清醒的政治判断力,能有效地把审判工作置于国家宏观背景和大形势之下考虑。这不仅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也是优化司法效力、保障司法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的前提条件。不过,应特别强调的是,法官的政治素质不是体现在口头上,不是大而空的,而是应有看得见、摸得着和实实在在的内容,追随或屈从特定个人好恶的讲政治,只能说明其政治素质不成熟或不负责任。如何甄别并妥善处理好个人意志与大局意志,对法官的政治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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