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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对医疗过失的判定原则及对我国的启示

[06-24 00:15:20]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热点学习   阅读:8151

导读:的医学观点承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正确的,即使其他的医生采取与该医生不同的(医疗)行为,那么,该医生的(医疗)行为就不具有过失。简言之,法律规定了注意义务:但是注意的标准是一个医学判断问题。”⑧3.医生的行为符合一种被同行广泛接受的医疗实践或医疗观点,只是没有过失的有力证据,但并不是结论性(决定性)的,即不能因为被告的行为与同行中被普遍遵循的做法一致,就可以决定被告无过失。因为,法庭可以审查这种医疗实践或医疗观点,并且可以确定其本身就具有过失的。这时法官就会介入,并谴责这种医疗实践或医疗观点,符合这种医① 『1925194l.j.k.b.791,794.转引自jackson&powell on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1997,p.610.② f1955]s.c.200,204—205.转引自jackson& powell on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1997,p.61 1、⑧ [198111 a1l er 267.转引自david pittaway&alastair hammerton profess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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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医学观点承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正确的,即
使其他的医生采取与该医生不同的(医疗)行为,那
么,该医生的(医疗)行为就不具有过失。简言之,法
律规定了注意义务:但是注意的标准是一个医学判
断问题。”⑧
3.医生的行为符合一种被同行广泛接受的医疗
实践或医疗观点,只是没有过失的有力证据,但并不
是结论性(决定性)的,即不能因为被告的行为与同
行中被普遍遵循的做法一致,就可以决定被告无过
失。因为,法庭可以审查这种医疗实践或医疗观点,
并且可以确定其本身就具有过失的。这时法官就会
介入,并谴责这种医疗实践或医疗观点,符合这种医
① 『1925194l.j.k.b.791,794.转引自jackson&powell on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1997,p.610.
② f1955]s.c.200,204—205.转引自jackson& powell on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1997,p.61 1、
⑧ [198111 a1l er 267.转引自david pittaway&alastair hammerton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case 1998,p.536.
【1988]qb481.转引自david pittaway&alastair hammerton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case 1998,p.536.
⑤ f195712 a1l england law repoas.118,121,122
⑥ f1955]s.c.200,204—205.转引自jackson&powell on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1997,p.61 1.
(2) 【198411 wlr 634袋引自david pittaway&alastair hammerton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case 1998,p.536.
⑥ 【198511 a1l er 643,hl转引自david pittaway&alastair hammerton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case 1998,p.537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l4卷(第1期)
疗实践或医疗观点的被告的行为就会被判定为具有
过失。
在hunter v.hanley一案中.clyde的表述与mc.
nair在bolam v.frie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
tee一案中的表述有所不同。前者的标准基础是“普
通的技术人(the ordinary skilled doctor)”,后者的标
准基础是“合理的有(技术)能力的人(the reasonably
competent man)”。前者强调的重点是在实际中所采
用的或者说已经存在的标准(在实际中一般医生所
采取的观点或方法)。后者强调的重点是在当时的情
况下“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诊疗行为,这是借助于假
设的“合理的医生(the reasonable doctor)”来衡量。
bolam test没有对两者做出明确的区分,这在以后
的一些案件中导致了一些混乱。在大多数的案件中,
这种区分并不显得有什么特别意义,在法庭审判的
过程中往往被忽略。但是,在面对这样的一个问题
时,这种区别就显得很有意义。即符合“通常职业做
法(common professional practice)”的行为是否可以
判定为过失?①
过去的一般做法是,医生注意义务标准的问题
是一个医学判断问题。法官一般不介入对该标准合
理性的审查。例如。上面提到的maynard v.mid.
1ands regional health authority一案中,scarman法
官的观点。又如。1958年的chapman v.rix一案,
romer lj声称:“我意识到没有这样的判例。即当一
名医生的同行中的优秀成员对该医生的做法表示赞
同时。该医生被判为具有过失。”②这种观点被称为
“strict bolam”。类似的判例还有gold v. haringey
ha 『198712all e.r.888和blyth v. bloomsbury ha
[199314 medica1.l.r.151。③
但是。近几年的判例显示法官已经主动介入对
医疗标准的合理性的审查。法官将基于假设的合理
的医生(the hypothetical reasonable doctor)的标准,
对一种被广泛遵循的做法(这种做法在一般情况下
被作为医生行为的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如果这
种被广泛遵循的做法是所假设的合理的医生(the
hypothetical reasonable doctor)不会采取的做法,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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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法官将谴责这种被广泛遵循的做法本身就是有
过失的。例如,在1882年的fv.r 一案中。king
cj法官认为:从业者有可能采取一些不合理的做
法。许多做法的产生、发展并不是因为它们服务于
患者的利益。而是因为它们保护了从业者的利益或
便利。法官有义务去仔细审查这些职业的(习惯)做
法,以确使它们与法律所要求的合理标准(the stan.
dard reasonableness)相一致。④近几年采取这种立场
的判例已有很多。关于这个问题的最近最著名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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