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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对医疗过失的判定原则及对我国的启示

[06-24 00:15:20]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热点学习   阅读:8151

导读:(二)医疗行为标准不应该是死板的规定关于医疗行为标准,我国只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1条关于医疗鉴定中有所提及,由此我们推知,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依据(即标准),首先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次为“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固然是过失,这自不待言。至于“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作为判断过失的标准,实在是值得检讨的问题。何为“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顾名思义,“诊疗护理规范”应指诊疗护理中应当遵守的有关技术操作· 5。7 ·规定。例如“消毒规范”、“病例书写规范”等等;“常规”应指诊疗护理中一般的做法。例如.对某种疾病在诊断时一般作哪些检查、作哪些鉴别诊断,治疗时一般会采用哪些治疗手段、方法和药物。等等。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中以“常规”为圭臬,违反这些常规即有过失。那么.如何确定常规?实践中往往是这样一种做法。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以后,我国各个省市纷纷出台了各科《诊疗护理常规》,并在医疗护理实践中严格遵照《诊疗护理常规》中规定的常规,以防止违反这些常规而构成“医疗事故”。这种做法,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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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行为标准不应该是死板的规定
关于医疗行为标准,我国只在《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第31条关于医疗鉴定中有所提及,由此我们推
知,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依据(即标准),首
先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次为“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固然是过失,这自不待言。
至于“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作为判断过失的标准,实
在是值得检讨的问题。
何为“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顾名思义,“诊疗护
理规范”应指诊疗护理中应当遵守的有关技术操作
· 5。7 ·
规定。例如“消毒规范”、“病例书写规范”等等;“常
规”应指诊疗护理中一般的做法。例如.对某种疾病
在诊断时一般作哪些检查、作哪些鉴别诊断,治疗时
一般会采用哪些治疗手段、方法和药物。等等。我国
医疗事故鉴定中以“常规”为圭臬,违反这些常规即
有过失。
那么.如何确定常规?实践中往往是这样一种做
法。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以后,我国各个省
市纷纷出台了各科《诊疗护理常规》,并在医疗护理
实践中严格遵照《诊疗护理常规》中规定的常规,以
防止违反这些常规而构成“医疗事故”。这种做法,
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1.阻碍了医疗科学技术的发展。过失的判断以
《诊疗护理常规》中规定的常规为标准,那么,《诊疗
护理常规》没有规定的诊疗方法均不得使用,否则,将
构成过失。这样,医学领域以及其他科学领域中还没
有被编人《诊疗护理常规》的新的科学成果、科学技术
都不能在医疗实践中得以运用,这将严重阻碍诊疗技
术的提高和发展。同时,那些现有的医疗技术和方法,
不管它们多么有效,如果没有被编人《诊疗护理常规》
之中,那么,这些诊疗护理技术和方法就被排除于临
床实践之外。使用这些编外的技术和方法,将可能被
判断为过失。这也是对现代医疗技术水平的一大损
害。以编著诊疗护理常规来获得一个普适的评判过失
的标准.企图简化过失判断的过程,一劳永逸,将严
重禁锢医学的发展。
2.使得对患者的诊疗形式化、教条化。无论是
我国传统的中医,还是现代的“西医”,在临床诊疗中
都很重视个体的差异,因人而异,因人施治。同样的
疾病于不同人会有不同的表现,同样的疾病在不同
阶段也会有不同表现,同样的疾病于不同人需要不
同的治疗方法。
将《诊疗护理常规》作为评判医疗过失的标准,
将使得临床医护人员不敢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用
《诊疗护理常规》以外的诊疗护理方法。这使得临床
的诊疗护理形式化、教条化,不能根据个体的差异,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患者诊疗护理极为不利。
3.这样的常规未必都是正确的。常规只是大部
分医生的观点和做法,不能代表整个医学的水平和
发展方向,也不能排除常规也有错误。同时,现代科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
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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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及医学的迅猛发展,诊疗护理方法和技术日新月
异.一些常规的方法和技术不免被证明为是错误的
和不够完善的。以常规作为过失评判的标准,将使
那些符合常规但被证明为错误的和不够完善的诊疗
护理方法,可以逃避法律的审查,而变为合法。
医疗技术是不断发展的,临床的病情是错综复
杂的,患者的个体是千差万别的,因此,以一个死板
教条的常规来涵盖这千变万化的临床诊疗护理方
法,并以此为行为标准,这无异于缘木求鱼,是不能
解决好问题的。临床诊疗护理常规,应当是一个变
化发展、具体情况具体处理的临床诊疗护理方法,在
具体的临床实践中应具体的病情变化而变化的医疗
行为。如果将其作为判断医疗行为过失的标准,那
么这个标准也应是一个变化发展、应具体情况不同
而不同的标准
在具体的案件中如何确定这变化多端的标准.
英美国家的“bolam test”规则,不以死板的教条作
为行为标准,而是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确定针对具
体医疗行为的标准。这无疑对我们具有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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