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鉴定不应以多数决来确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1条:“专家鉴定组应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4卷(第1期)
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
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医疗问题是科学问题,不是议会或者股东会,不
是民主选举,更不是行使公共权利决定公共事务。
科学问题,不是多数人观点就正确,少数人的观点就
错误,真理往往就在少数人手中。因此,不能因为某
医疗行为在鉴定委员会成员仅仅被少数鉴定人认
可,就判断为过失。
如果以多数人的观点为医疗行为之标准,那么,
医疗上少数人的观点、做法将被判断具有过失。少
数医生、科学家、专家的观点、做法将被扼杀。这不
仅严重阻碍医学、医疗技术的发展,也使得广大患者
丧失接受更多的科学方法、技术进行诊断治疗的可
能。
英美国家的“尊重少数派学者观点的规则
(“respectable minority”rule)”做法值得我们思考。
(收稿:20xx—10—17;修回:20xx—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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