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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对医疗过失的判定原则及对我国的启示

[06-24 00:15:20]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热点学习   阅读:8151

导读:例为1997年的bolitho v.city and hackney healthauthority一案。⑤该判例被认为对bolam test具有重大影响的判例。法庭对本案作了如下具有重大意义的分析:“法院不能因为被告从医学专家那里取得支持他的证据而立即开脱被告的责任。法院还必须考察这些专家观点赖以建立的基础的合理性。法官在形成他的结论时应当充分考虑:专家们在得出他们经得起推敲的结论时是否已经考虑了某种医疗行为相对的风险和裨益。必须指出,作为法官推论基础的专家观点应当是合理的和负责任的。在大多数案件中.同一领域中的专家观点往往不一定都一致,一般各个观点都具有合理性;在少数案件中。如果某专家观点经不起逻辑上的分析(即经不起合理性的考量),法官有权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unreason.able)或者是不负责任的。”⑥二、美国法上确定医师注意义务标准的原则由于英美法的特殊的渊源。美国法上的一般规则与英国法大同小异.两者的内在精神和法律处理技术是完全一致的.只是在表述上有所不同。1.可接受的做法(the accepted practice)还是习惯做法(the c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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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为1997年的bolitho v.city and hackney health
authority一案。⑤该判例被认为对bolam test具有
重大影响的判例。法庭对本案作了如下具有重大意
义的分析:
“法院不能因为被告从医学专家那里取得支持
他的证据而立即开脱被告的责任。法院还必须考察
这些专家观点赖以建立的基础的合理性。法官在形
成他的结论时应当充分考虑:专家们在得出他们经
得起推敲的结论时是否已经考虑了某种医疗行为相
对的风险和裨益。必须指出,作为法官推论基础的
专家观点应当是合理的和负责任的。在大多数案件
中.同一领域中的专家观点往往不一定都一致,一般
各个观点都具有合理性;在少数案件中。如果某专家
观点经不起逻辑上的分析(即经不起合理性的考
量),法官有权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unreason.
able)或者是不负责任的。”⑥
二、美国法上确定医师注意义务标准的原则
由于英美法的特殊的渊源。美国法上的一般规
则与英国法大同小异.两者的内在精神和法律处理
技术是完全一致的.只是在表述上有所不同。
1.可接受的做法(the accepted practice)还是习
惯做法(the customary practice)。在美国法,确定医
生的职业标准(professional standard)或者说医生的
注意义务标准(standard of care)以“可接受的做法”
(accepted practice)为准还是以“习惯做法”(the cus.
tomary practice)为准?一直有着不同的观点。
现在占支配地位的观点是:医生职业标准(pro.
① michael a.jones medical negligence 1991,p.59.
② 【1958]the time,10 november.转引自ray hodgin professional liability:law and insurance,1999.p.686.
③ 【1958]the time,10 november.转引自jean mehale health care law:test,case,,material 1997.p.687.
④ principles of medical law edited by lan kennedy&andrew grubb 1998,p.343.
⑤ 【1997]4 all er 771,转引自david pittaway&alastair hammerton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case 1998,p.540,541
⑥ 【1997]4 all er 771,转引自david pittaway&alastair hammerton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case 1998,p.54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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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ssional standard)或者说医生的注意义务标准以
“可接受的做法”(accepted practice)为准。这种“可接
受的做法”(accepted practice)是该职业中合理的、有
资格的执业者(a reasonably competent member)所期
望的做法。它并不是该职业历史上已经存在的独一
无二的做法,也不是该职业中的从业者的习惯做法
或者他们习惯遵循的做法。正如blair v.eblen一案
①中的法官所指出的:一名内科医师有义务履行这
种程度的注意和技术— —这种的程度的注意和技术
是该医生同一个阶层(class)中的合理的、有资格的
从业者(a reasonably competent practice)在相同的情
况下所期望的
在历史上,医生职业标准(professional standard)
曾被表述为该职业的从业者的“习惯做法”(the cus—
tomary practice)或通常做法(usual practice),强调从
业者的典型行为(typical conduct)。这种观点在近几
年遭到了强烈的批评。
现代法学观点之所以拒绝以习惯做法(the cus.
tomary practice)为标准,取而代之以“可接受的做
法”(accepted practice)为标准,基于以下的考虑:第

, 担心地方的习惯标准可以缩小和规避法律对医
疗行为的审查监管;第二,如果以习惯的做法为标
准,将会使医生过于保守,丧失采取更好的医疗手段
的动机。②
2.职业标准(professional standard)对确定被告
过错的作用。职业标准(professional standard)或者习
惯做法(the customary practice).就是被告的合理注
意的标准(standard of care),或者仅仅是构成这种
合理注意标准的证据?这是一个极具争议和非常棘
手的问题.它涉及医学职业者在决定职业过失时的
基础作用。在美国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
见。
在一般的过失案件中.被告的行为符合习惯的
做法(customary practice)只是证明其不具有过失的
初步证据,而不能直接决定其不具有过失。有一个
学者认为,在医疗过失的案件中.美国的大多数法院
认为这种职业标准(professional standard)具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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