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体制不合理导致移民意见极大
一是全省移民政策不统一,新老政策交替,出现了“同流域不同策”、“同库不同策”的情况,现行移民政策难以全部解决移民人口指标、移民身份界定和后期扶持人口界定、补偿补助标准等实际问题,移民群众意见大、上访多。
二是补偿标准低。受“重工程,轻移民”思想的影响,国家或业主往往以最少的投资换取最大的回报,于是在水库淹没处理设计时考虑欠妥,造成补偿标准低的问题。
三是部分移民库区剩余资源处理政策尚未明确,后期扶持政策相对滞后,已搬迁安置的移民意见较大,不稳定因素增多,有返迁现象。
四是移民享受惠农政策难。由于移民享受了移民政策,没有引起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移民得到的扶持开发项目和资金较少,绝大多数移民享受不到“国民待遇”。一些移民抱怨说他们盖了移民政策的“小被子”,却被抽走了国家政策的“大被子”。
(五)移民的社会情绪———相对剥夺感是产生移民不稳定因素的社会心理因素
移民搬迁后存在的挫折心理(又称相对剥夺感)是产生移民不稳定因素的心理条件。我市水电移民基于下述三种因素易于滋生相对剥夺感。其一,移民搬迁前后生产、生活条件的巨大反差。由于农村淹没区地处沿江平坝河谷地带,淹没的是高产良田和农业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带,多数农民已过上自给自足的生活,而后靠安置移民于贫瘠的山地,生产生活条件差,会引起农村移民的强烈不满。
其二,移民的高期望值与现实情况存在的落差。在可研规划调查过程中,过份渲染水电移民工程带来的机遇和对移民的好处,对改善移民生活承诺过多,把移民的胃口吊得很高,移民对搬迁寄予厚望,企盼得到更多的实惠和好处,对搬迁的艰巨性缺乏考虑,而实际上移民的高期望值根本不可能得到满足,一旦出现困难,移民就缺乏起码的思想准备,产生不满情绪。
其三,搬迁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如利益分配不公平,少数人利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使其他移民产生不公平感。从调研情况分析来看,不少移民对利益受到损害不能克制,虽然这部分人占移民总数的比例不高,但绝对量却不小。同时,移民的上述几种行为是一个顺序发展的过程,当采用较为理智的行为不能解决问题时,就会转而采取不理智的行为。在相对剥夺感的情况下,移民会产生消极、敌对情绪、如果相对剥夺感普遍化和一致化,任何事情只要能成为理由,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可能成为移民发生不稳定事件的导火线。
(六)社会控制力弱,难度增加
一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以后,一些农村基层组织力量严重削弱,治保组织呈软弱无力状态,农村社会管理出现真空,而我市各县区农村基本是一个乡镇才有一个派出所,辖区范围广,警力不足,基层政府既要组织移民安置和迁建,又要组织经济建设,其正常工作受到影响,社会控制力量相对减弱。调研中部分水电移民人数多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反映,80%的时间是在抓水电移民工作,基本没有时间抓经济建设。
二是近年来,我市基本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移民迁建,社会控制的难度加大。以往的水电移民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的,移民在统一的行政命令下,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利益,水库移民不稳定事件控制难度相对较小,现在我市水电移民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权利意识和自我意识增强,由于涉及利益关系,部分移民对国家政策缺乏认同感,向心力弱,社会控制的难度增加。
三、全市重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及移民不稳定因素的特征
(一)移民的非自愿性
水电移民,全部是因水电水利工程建设淹没了土地,被迫迁移祖祖辈辈休养生息的地方,是非自愿性移民。这种非自愿性特点,决定了其产生的心理变化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一是愿与不愿的恋乡心理;二是好与不好的对比心理;三是认可与不认可的自卑心理;四是公平与不公平的逆反心理;五是富裕与不富裕的焦虑心理;六是部分移民对通过自己的努力发展经济,从而过上富裕生活缺乏信心;七是有等、靠、要思想,不主动发展生产,不主动谋求新的就业方式,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八是攀比心理严重。由于移民政策存在地区间的差异,外迁安置地之间存在环境优劣的差异,往往导致外迁移民在补偿标准、生产生活条件方面互相攀比;九是期望值过高。少数移民对发家致富和搬迁后的新环境、新生活寄予了不切实际的期望和过高要求,一旦实际情况不如所愿,就产生了不良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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