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由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集体决定,准确确定过错的性质、责任的承担形式。
七、有下列情之一的,追究具体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故意制造虚假案情或谎报事实,致使审批人作出错误决定的;
(二)因收受礼品或贿赂故意袒护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处罚畸轻的;
(三)利用职权要挟报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处罚畸重的;
(四)违法失职行为或故意拖延、推诿,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五)不按法定程序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渎职、失职,出现过错的。
八、负责具体行政行为审核的人员对出现的差错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除追究承办人员责任外,
还要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
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适当,因批准人不负责任或故意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
(一)因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原因出现过错的;
(二)执法犯法,处罚故意畸轻或不按程序办理,引起行政诉讼并导致败诉的;
(三)全年累计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所犯错故意隐瞒不报的。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过错的,视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承担以下责任:
(一)性质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性质较轻,影响较小的,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
(三)性质较重,影响较大的,责令停职检查,暂停执法活动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四)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调离、辞退和开除公职;
十二、给予责任人政纪处分,当事人不服政纪处分可以提出申诉。
十三、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赔偿,主要责任者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十四、凡出现行政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年内取消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所在科室或单位亦不得评为先进。
十五、局成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对民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过错进行审查认定,确定其性质和责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十六、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和作出结论;
(二)负责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准备、记录、材料整理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宜。
十七、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立案、调查、听取陈述和辩解,作出处理决定。
十八、凡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过错人或其所在单位及时主动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十九、对群众举报、上级转来或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接报单位(人)或被检查单位(人)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本制度由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本局依法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国家统一印制核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申领证件之前,应当进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给行政执法证。
三、行政执法证由局专卖科统一办理。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三)熟悉本岗位业务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越权或非公务活动中使用。
五、行政执法人员要妥善保存证件,如有遗失,应当声明作废,并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审查核实后,可给予补发。
持证人调离本局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应当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六、本局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对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暂扣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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