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附件5
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为增强烟草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烟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促进全市依法治市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
二、学习和培训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
三、全局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学习相结合,辅导讲课和集中讨论相结合。
四、法制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等。
五、法制学习和培训的时间,一月不得少于一天。上级部门临时指定的培训任务例外。
六、加强学习培训的组织检查。参加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参加局统一组织的考试,公布成绩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附件6
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烟管理相对人的烟草专卖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二章文明执法行为标准
第一节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执法严格。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执法职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第五条行为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六条政务公开。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事项等内容,做到法律法规透明、程序公开。
第七条服务热情。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管理中要耐心做宣传教育、说服解释工作。
第八条用语文明。要讲礼貌,使用文明执法用语。
第九条衣着整洁。佩戴执法标识要规范统一。
第二节执法检查行为标准
第十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对非经营性场所进行检查;如该场所涉嫌违法,确须检查的,应及时向有执法权限的执法机关报告并配合其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对卷烟零售户、违法行为发生地等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前,须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尽量避免翻动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财物;检查完成后,要对检查所涉及的其他物品尽可能的复位。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现被检查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应对其配合检查的行为表达谢意;如果发现其确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一)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其涉嫌违法情况,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
(三)现场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请当事人核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数量等,核对无误后,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可以装箱封存的烟草专卖品及其他涉案物品现场装箱、封存。
(五)告知当事人应于何时、带何材料、到何地、找何部门接受案件调查、处理。
第三节案件处理行为标准
第十五条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立案调查,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不得有案不查,案件久拖不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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