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简易程序按下列规定进行
(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应向当事人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2)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宣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权利;
(3)当场填写预定格式,并由高邮市烟草专卖局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正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副联上签名或盖章;
(5)处罚完毕,七日内填写《简易程序查处违法情况登记表》,报市烟草局备案。
二、一般程序
(一)立案
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或者可以进行处罚,且情节较重的环保违法行为,应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立案由办案人员填写立案登记表,经部门行政处罚审议员登记注册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并明确案件查办人员,专人查处,案件未查清前,不得随意撤销或中止。
(二)调查取证
1、查处案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办案小组,并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2、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办案人员应根据案情的需要和取证规范,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轻重,收集有关证据。对违法事实清楚,应予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在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应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申辩、陈述的权利;
3、对于已调查终结的案件,办案人员应根据调查终结报告编写规范及时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罚依据及量罚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部门行政处罚审议员审核。
(三)复核和审议
1、对处罚额度超过八万元或责令停止生产、吊销许可证的案件,经部门审议员审核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将案卷交市烟草局,由市烟草局法制部门按听证制度要求,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求听证意见,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市环保局法制部门应认真组织安排听证,并通知有关人员作好听证准备;听证会公开举行。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员应提出处理意见,经市环保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烟草局批准后,由执法部门将案卷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送达
经审定批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由办案人员负责,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按送达规范和要求作送达回证记录。
(五)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在期满三个月内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结案
案件办理完毕后,办案人员应认真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所有案件材料按一案一卷和档案要求装订成册后归档;当年案件应当结案,对当年不能结案的,应说明情况,并及时结案,行政处罚审议员应监督案件的执行和结案;
附件8
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备案制度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制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时,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报备案制度。
二、行政处罚上报备案的案件必须遵循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
三、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的15日内,应向上级备案。
四、行政处罚备案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违法事实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材料;
(五)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9
赔偿制度
为促使执法人员忠于职守,严肃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执法程序或徇私枉法而造成当事人损害、经济损失的,受害人或受损失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赔偿请求人要求本局赔偿的,应当先向本局提出申请,本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的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
三、如因执法人员主观过错而造成当事人损害或经济损失的,有执法人员负全部赔偿责任。
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及未尽事宜,按照《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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