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已经树立了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价值观,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审判实践中还难以操作。因此,要大力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必需修改相关法律,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统一起来。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扩大人民陪审员来源的群众性和代表的广泛性。现前人民陪审员多来源于政府职能部门和人大政协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很难说他们了解民意,通晓民风社情,亦而也就无法体现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难以实现目的和初衷。但是真正说到从基层群众中选择陪审员的话,显然他们的文化知识是无法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的,对此,恐怕只有在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扩大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多渠道性和代表的广泛性,成为名副其实的人民陪审员。第二,规范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度与案件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虽说是是由人大任命的,参与法庭的案件审理工作,可事实上,对于陪审员由于其多为兼职,陪审工作相对其主要职业来说只是业余爱好而已,人大管不上,法庭甚至法院管不着,有时需要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时,临时一句“我有事”便使精心准备的庭审工作停摆,自己憋火不说,还导致当事人怨恨。因此,对于陪审员的管理应当规范化和严格化,杜绝其浮于陪审工作的行为。一是对于陪审员的任免、考核、奖励、惩戒由法院政工人事部门会同人大及陪审员单位联合进行;二是基层法庭审理的案件需要陪审员参加的,由法庭具体负责。包括陪审案件的类型、时间以及陪审人员的选取。三是对陪审员在案件陪审过程中的疑问应当给予必要的解释和回答,但是不得对其提供倾向性意见和作出涉及裁判内容的实质性答复。因为前者涉及一个专业与非专业的问题,后者涉及一个陪审员依法陪审和自主参与裁决的问题。第三、健全人民陪审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建立人民陪审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审判工作中产生错案的人民陪审员,应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陪审员职务,并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二是建立陪审员过错保障金制度,对不依法参与审判活动或者在审判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出现差错的,参照审判人员纪律处分办法,由基层法庭扣除其陪审补助和保障金。三是对陪审员履行职务时违反审判纪律或违法审判的,由基层法庭报告法院,再由法院会同该陪审员所在单位向其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严重的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陪审员职务。四是对于因陪审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应视情节由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注释:
1 参见《全国人民法庭40%以上案件调解结案》,载《光明日报》,20xx年4月15日。
2 20xx年,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在开展人民法庭工作大检查答记者问时强调指出,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大巡回审判的力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方式实行巡回审理,以方便群众诉讼。一是设置固定巡回审理点,人民法庭派人定期到巡回审理点审理案件;二是对人烟稀少、地域辽阔、交通不便、到巡回审理点诉讼仍不方便的地方,人民法庭可以不定期地进行巡回审理;三是有的案件巡回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比坐堂问案更好,如在农忙季节发生的纠纷以及赡养纠纷,当事人行动确有不便且案件需要及时处理,人民法庭不定期地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参见黄松有:《促进人民法庭工作迈上新台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开展人民法庭工作大检查答记者问》,载最高人民法院网,20xx年12月30日。
3张勇健: 《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人民法庭审判方法》,载《中国民商法律网》20xx年4月27日。
4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命名的。这种审判方式是在当时的司法理念、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和发展出来的较系统的民事诉讼模式。我们可以用以下四个特点归结马锡五审判方式:(1)法官全面调查证据,发现案件事实真相;(2)发动和依靠群众,调解为主,司法干部与群众共同断案;(3)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4)实行巡回审理、田头开庭等简便利民的诉讼程序。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做法以后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马锡五审判方式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
520xx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召开的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就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在总结讲话时强调指出,要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特别是“要着力解决人民法庭建设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和实际成果,提高司法的公信度”。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Tag:工作体会,班主任工作体会,银行工作体会,总结报告 - 工作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