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高基层法庭干警的物质生活和环境待遇以及装备待遇。第一、提高物质生活待遇。一是给予法庭工作的同志的生活待遇要高于机关同志的生活待遇,可以采取给其发放下乡补助或者伙食补助等方式来提高基层法庭干警的生活待遇,不能让他们觉得在政治地位上吃了亏,又在经济待遇方面吃了亏。调研中我们发现,一些基层法庭也发伙食补助,然而每月只有四十元钱,比基层公安派出所干警少了许多,还不够吃一星期。二是在条件允许的法院,法院和法庭可以多方筹集资金来修建食堂,并拨出专门款项作为改善基层法庭干警生活费用。另外还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采取搭伙等方式到政府食堂或者信用社、电力等部门食堂搭伙,从而解决干警进餐问题。第二、提高生存环境待遇。一是对破旧法庭的审判庭进行修葺,对于一些淘汰的和不合时宜的审判桌椅进行更新、添置,对法庭的安全保卫措施进行加强,使法庭基本作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能充分体现司法权威和特有的法院文化,使基层法庭干警们“居有所安”。二是修缮干警宿舍和办公室,并尽可能地安装空调,或者购买风扇、火炉、台灯等必备用品,使基层法庭干警们“居有所宜”。三是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修建干警活动室,购买电视和羽毛球等健身器材以及象棋等娱乐器材,也可以设立图书资料室,为干警订阅一些报纸、法学期刊和趣味杂志,不断丰富干警们的业余生活和精神生活,使基层法庭干警们“居有所乐”。第三、提高物质装备待遇。由于基层法庭一般都地处乡镇和偏远地区,故而交通、通信等及不便利,大多数基层法庭干警每周才能回趟家,另外其下乡办案时往往要跑上数十公里山路或者要翻越数座山,用他们的话说就是“日出而走,日暮而到”,好多往往还得在附近农户家里休息一晚,因而对其法庭在物质装备待遇方面应当予以提高。一是配备性能优良的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二是配备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三是在有条件的法庭可以安装闭路电视、证据显示系统、安全检查设备系统,并实现法庭内部、法庭与法院内部之间的联网,实现办公的自动化与信息化,甚至还可以建立网络电子签章系统,确保边远法庭裁判文书能够及时送达。
(二)三个加强——联系、指导和管理要加强
1、加强与地方组织以及辖区其它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一方面,法庭应当加强与地方乡镇党委政府的关系与联系,以便为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与基础。近几年来,在司法改革中不断提出的“司法独立”口号,以至于许多司法机关对此产生了误解,认为法院和法庭根本没有必要同地方党委和政府打交道,认为和地方的来往与接触越少越好,这样受到的行政方面干涉会少些,从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现在从法庭的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做法不但不利于法庭生存、工作乃至法院的全局工作,反而给法庭在地方党委政府心目中造成了负面影响,更有甚者危及到了法庭的生存。当然,这只是其中原因之一,法庭和地方党委政府关系处理不好的原因还有其他方面的,例如有的法庭管辖数个乡镇,在地方政府上门求助时一副爱理不理的样子,不愿意、不主动为地方党委政府分忧解难,或者附加种种条件,致使地方党委政府对法庭产生意见和偏见;还有的法庭庭长系从机关派下去的,便有高人一等的感觉,瞧不起这些所谓的“泥腿子”,从而也影响到了关系处理。实事求是地讲,在现有的国情和司法实际中,法庭要想更好地生存,更好地发挥职能,不应当是游离于地方党委政府之外,而应该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不断加强与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和联系,不断拉近彼此间的感情距离,只有这样,法庭的环境和条件才会得到很大的改善。实践也证明,哪里的法庭和地方关系处理的好,哪里的法庭相对就日子过的好些。因此,在目前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实施以后,有些基层法院不能保障所辖人民法庭吃“皇粮”的现实情况下,作为人民法庭,既要树立和谐的司法理念,有服务大局的思想;又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来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来改善法庭的工作环境。只有这样,法庭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才会有一个大的改观。另一方面,法庭应当加强与基层村民自治组织、辖区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基层乡镇人大代表的关系与联系,以便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环境。人民法庭的最大特点和特色就在于其立足乡镇、面向农村、服务农民,农村、农民与乡镇的相互交织构成了法庭工作的画卷。交往面的相对固定性和工作范围的局限性以及服务对象的单一性给法庭工作带来不便的同时,也同样给其带来了便利性。加强同以上组织和单位联系的好处是:一是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通过邀请民调治保主任旁听案件审理或者协助参与案件调解,来减少法庭工作阻力,节约诉讼成本;通过对村组治保民调主任进行培训,提高其应对和处理矛盾纠纷的法律水平与工作技巧,从而将矛盾纠纷解决在立案前,化解在诉讼外,这样既可以达到事半功倍,又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比如夷陵区、枝江法院的一些基层法庭通过对村组民调治保主任进行培训,通过借助地方政府的三级矛盾纠纷排查网络将矛盾纠纷解决在立案前,化解在诉讼程序外,从而既避免了将矛盾纠纷引向法庭,又有效节约了办案经费。二是推动了和谐司法在农村的开展。通过开展走遍每一个乡镇、走进每一个村组、走入每一个农户的“三走”活动,为法庭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与感情基础;通过对辖区的村组与工矿企事业单位进行“定点、定人、定责”的三定制度,作到“大事不出乡,小事不出村”;通过同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联系会议等制度来形成联合互动模式来共同解决矛盾纠纷,从而推动了和谐司法在新农村的开展。三是得到了人大代表的信任和支持。通过加强与基层乡镇人大代表的联系,达到使人大代表了解法庭工作、支持法庭工作、宣传法庭工作的目的。“一府两院”中,两院不同于党委政府部门的最大之处就在于两院的工作每年一度要对人大进行工作报告。人大代表的投票重要,法庭工作更重要。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既可以使其了解法庭工作的艰辛而为之呼吁建言,又可以起到宣传法庭乃至法院工作的目的。此外,在某些时候,人大代表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为法庭解决一些棘手案件起到良好促进作用。因此可以通过建立人大代表观审制度、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重大敏感案情通报制度等加强法庭同其联系,为法庭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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