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对基层法庭的指导和管理。第一、要建立法庭倾斜指导制度。法院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工作的难点在基层,基层的工作最难做。在重视程度上与机关业务庭相比应该有所倾斜。实践中不单是基层法庭的同志有“低人一等”的“错觉”,事实上许多机关领导本身就对基层法庭流露出这样的感觉,也就是说,这种“低人一等”的感觉不是凭空捏造的。因此,法院领导应当将基层法庭工作作为全院工作的重要部分,积极指导、关心法庭工作。此外,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以及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新类型的民事案件不断涌现,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尤显重要。第二、要建立法庭联系和交流制度。一方面,要建立院长、副院长、党组成员到法庭驻点制度或者定期联系制度,对法庭的工作进行了解和指导,并就法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有效地进行解决和协调,既拉近了机关与基层法庭的感情距离,消除一些抵触和隔阂,又为法庭工作在基层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要建立法庭定期交流制度。基层法庭都分布于地方乡镇,建立基层法庭之间的定期交流和联系,或建立民事审判庭与基层法庭之间的联系制度,既可以使在相互借鉴吸收的基础上更好推进法庭工作,又可以使民事指导庭了解基层乡镇、乡村与城市的不同,了解农民与市民的不同,了解案件共性掩盖下的个体差异,从而促使其在民事审判指导过程中能够结合实情作到有的放矢。第三、要建立法庭监管制度。针对法庭队伍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情况和法庭办案机制不健全的情况,结合法院管理机关庭室的实情,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制定一套专门管理法庭的制度,使纪检监察、政工、审监及档案管理部门在起职责范围内对基层法庭相关方面工作真正发挥作用,而不会由于法庭“天高皇帝远”不能形成监督合力。
3、加强对基层法官的培训管理。第一、对于初去基层法庭工作的同志应当进行入职培训。初去基层法庭工作的同志在进入工作角色前,应当让其了解基层乡镇和农村的特色以及农民诉讼的特点,了解在基层法庭工作与在城市工作的不同与最大差异,了解案件的特点以及解决问题应当注意的地方和应当避免的地方。例如,初去的法官应该知道尽量在农忙时期不要安排开庭;执行案件应当尽量安排在农民田里庄稼有所收获后如收割油菜后或者柑橘卖出后。另外,可以安排基层法庭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以专题讲座的形式向初去的同志传授基层工作经验,也可以采取“一对一”的形式,指定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以指导老师的身份专门负责帮带一个新同志。通过这些方法,即可以使新同志尽快搞好工作,又不至于因不了解具体情况而在实际中处处碰壁挫伤积极性。第二、创造更多的进修与培训机会给基层法庭同志。有种错误观点认为,在基层法庭工作,经验起着主要作用,法律常识懂点就行了,至于理论知识根本没有必要,因此所有的进修与培训机会都留给了机关业务庭,基层法庭庭长能够得到的进修和培训机会都少的可怜,更不用说基层法庭的普通干警了。因此,对于基层法庭同志应该进行最优质的培训,结合他们的基层工作经验给予以理论培养,使其成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院队伍中的精英人才。进修和培训可以由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组织,基层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培训或者轮训,可以进行年度定期培训,也可以制定长远的培训计划,利用几年时间分数个阶段进行。第三、进行定期轮岗制度,为法院培养“全才”。一是实行基层法庭之间的定期轮岗,待在某个法庭工作三年左右时,可将其交流到别的基层法庭,既能继续丰富其基层工作经验,又可以防止其日久坐地成势,预防腐败滋生。二是实行基层法庭与机关业务庭之间的定期轮岗,对法庭干警实行三年或者五年一轮换,让法庭同志有个盼头,不觉得自己一下法庭就判了“无期徒刑”,这样既可以增强同志之间、领导与同志之间的相互和谐,便于形成工作合力,同时也有利于防止法庭同志法律知识的单一和老化,成为“专才”,以至长远影响法院工作,因为法官必须精通于民事、刑事、行政各种审判,而不是要成为单一的“基层民事干警”。三是基层法庭与综合管理部门的定期论岗,如同监察、办公室、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轮岗,为法院培养复合式多样人才。
(三)四个完善——设置、职能、巡回和赔审要完善
1、完善法庭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一方面,要科学设置和合理调整基层的设置与布局。科学设置基层法庭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目的是为了立足基层、面向农村、服务农民,为了便于基层群众诉讼而设置的,也就是说设置人民法庭的根本目的在于便民,而不是作为装饰或者点缀,加之基层法庭属于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因此也就决定了法庭不象派出所那样每个乡镇都应有。事实上在今天的一些乡镇,由于交通的便利和乡镇的裁撤合并,不少基层法庭不但不能起到便民的目的,反而由于法庭所坐落的地理位置而给群众增添了诉讼成本。如枝江的问安镇属于江口法庭管辖,但是当事人只坐个公汽便可以到枝江法院起诉,若是到江口法庭,则还须到枝江后换乘另一辆公汽才能到达江口法庭,显然加重了当事人负担。所以一是将一些交通便利、通讯发达地方的法庭进行裁撤,节约有限的经费。二是对辖区人口较少、经济不发达地方的法庭予以合并,在经济文化相对发达、地理位置相对优越的地方设立中心法庭,进行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另一方面,要完善基层法庭人员配备。基层法庭审理民事案件这在我市所有基层法庭中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例外的是在一些法庭还存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情况,还存在审执不分的情况,当然,这里的审执不分是针对于整个基层法庭来讲的,而不是针对具体审判人员来讲的,例如枝江法院采取警力下沉后,向每个基层法庭派驻了法警专门负责法庭案件的执行,这就不能说是审执不分。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也好,负责案件执行也好,基层法庭力量必须得到加强这点却是毫无疑问的。诚如笔者先前所述,基层法庭实际上就是个“小法院”,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因而一是要将基层工作经验丰富或者是有过基层工作经历的优秀同志配备到法庭中去,要为基层法庭选配好领导班子包括庭长、副庭长,同时对于选调或者招考来的大学生首先派往法庭进行历练,为法庭增添活力和后备军。二是采取警力下沉方针,为基层法庭配备必要的司法警察,承担案件审理时的值庭工作,负责案件执行工作,同时还可以负责基层法庭的安全保卫。三是除按照“三审一书一警”配齐外,还应当配备一名立案人员,专司信访接待、立案甚至后勤管理或者网络管理工作。四是配给适当的法庭安全管理人员和伙食人员,负责基层法庭的周末值班及干警伙食,当然有些可以兼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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