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民陪审情况。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审判制度,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特别是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后,××两级法院共依法选任了184名人民陪审员,而基层人民法庭共选任了65名,占35.3%。通过相关数据分析,基层人民法庭人民陪审员呈现出如下特点:从年龄结构看,呈现出年富力强的特征;从学历结构看,呈现出层次较高的特点;从职业类别看,呈现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比重较大的特点(如图四)。通过选任,使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促进了基层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完善,有力地维护了辖区农村的和谐稳定。五年来,全市各人民法庭共受理一审民商事和刑事自诉案件17037件,人民陪审员参审1606件,占9.43%。其中民事收案16884件,参审1588件,占9.41%;刑事自诉142件,参审18件,占12.7%。
二、问题透视:困难与缺陷
人民法庭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尽管我市的基层法庭审判工作在近年来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但基层审判工作机制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在法庭审判机制方面,主要存在“三差”和“三难”问题
1、当事人法律素质差,统一的庭审模式执行难。我国20世纪90年代中初期开始进行的庭审方式改革,主要是针对当时中国“强职权主义”的庭审模式3。这种“辩论式”庭审模式趋于城市化,而各人民法庭所设定的审判模式也是这种“城市模式”。这种不分人文、地理的差异的模式,现在看来,只能成为一种极其缜密的必须由专业法律人士来参与运作的程序或过程。这种程序不仅要求法官的专业化,而且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往往也要依靠专业律师的参与才能完成。可面对中国这样一个城市和农村发展不平衡,东西和南北差距大、人的素质不一样的大国来说,要实行这种统一的庭审模式并不现实。它既不符合农村人民法庭的客观实际,又不能全面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农村区域面积大,人民群众的经济、文化条件较差,有大部分农民的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在无钱请律师打官司而诉讼水平又低下的情况下,他们对“城市模式”的诉讼程序不能完全适应。而法官按照理性、逻辑和法律对权利的界定作出的“非黑即白”式的判决,常常又与“中国式的正义平衡感”存在明显的距离。因此,在目前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在广大农村仍呈现极浓厚的乡土特征、情理特征的情况下,人民法庭的庭审模式若不区分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城市和乡村的不同情况,就会导致不好的社会效果,和谐司法也很难实现。事实证明,在沿海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采取目前正在推行的审判模式,其庭审模式运行良好,取得了预期的改革效果,尽管在个别问题上仍需调整。但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广大西部地区的人民法庭由于人们个体素质和环境的差异,统一的庭审模式在基层人民法庭很难执行,而从和谐司法的理念出发,我们现今仍要重新定位和借鉴过去曾大力提倡过的马锡五4审判方式。
2、法庭工作环境差,审判力量保证难。从法庭工作环境来看,除少数人民法庭达到了标准化和规范化外,大多数法庭都是八十年代修建,一些条件稍好的法庭也存在审判庭简陋狭小,设施差,功能设计以及安全隐患问题,无法满足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有些法庭要么没有专门的审判庭,有审判庭的也是破旧不堪,有的还“外面下大雨,里面下小雨”,“冬凉夏暖”,没有配置专门的开庭电脑,往往是文印和开庭混用一台电脑,更不能和局域网对接。有的法庭集审判场所与办公、生活场所为一体,有失法庭审理的严肃性,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尊严。从人员配备方面与工作任务看,有的法院对人民法庭的人员配备还不够合理,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实践中,部分法庭达不到“三审一书”的人员配备,无人法庭、一人法庭、二人法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即使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庭规定》),配备三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也存在不科学之处。因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其目的仅仅是保证法庭能组成一个合议庭,进行案件审理而已。而人民法庭的任务除审理案件外,还有执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职能。显然,从人民法庭的任务及人民法庭的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的要求来看,人民法庭仅配备4人是不够的。也正是这种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造成人民法庭简易程序滥用,审判方式改革得不到贯彻落实,处理突发事件能力不强等弊病。况且一个法庭一个合议庭,又是审判人员负责执行其自己所办理的案件,这与“审执分离”的原则又是相违背的。另外,从审判人员年龄结构来看,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全市法院各人民法庭共有法官和书记员124人,30岁以下的只有38人,这部分年轻人绝大部分是书记员,31至40岁只有46人,41至50岁的有31人,50至60岁的有9人。由于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审判业务素质高的审判人员尤其少,再加上工作负荷重,导致身体健康并且业务素质高的审判人员是少之又少,无形中不适应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也制约了各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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