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车辆用油严格按照县政府采购办制度执行,实行“统一管理、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定期公布”制度。严禁将油卡转作他用,严禁串车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调剂用油的,由局办公室通知驾驶员统一调剂,并在汽油发票上注明事由。
6、驾驶员每月底须将汽油发票按时交至局计财股。局计财股按车建立燃油台帐,据实登记加油数量,按季公布。
7、油卡充值须提前一星期由驾驶员通知局计财股。
二、使用
1、局机关机动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派车,实行出车公示,按月公布。
2、按照“三先三后”的原则用车,即:先领导后股室;先大事后一般;先预约后临时通知。优先保证局领导工作用车。
3、坚持先申请后派车的原则用车,用车提前一天向局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并填写《用车申请单》后方得用车。
4、严禁驾驶员和股室、个人私自出车。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的,在驾驶员当月出车补助中扣除50元,且谁出问题谁负责。特殊情况由局办公室临时调度,紧急情况出车的,应在事中或事后立即报告局办公室,并补填《用车申请单》。
5、特殊情况需要租车的,由用车单位和个人经请示局长批准后,方得由局办公室租车。
6、局全体机关干部职工每年可以申请一趟私事用车。私事用车在本市范围内由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单》后,局办公室派车;本市范围之外,须经局长批准后方能用车。
三、维修
1、车辆维修严格按照县政府采购办制度进行。
2、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定点维修厂家由局办公室对县政府采购办核定的维修厂家考察后,结合局车辆实际情况,确定1—2家维修厂家报局长批准后,实行定点维修。
3、车辆维修由驾驶员提出,局办公室填写《湘潭市公务用车维修报告单》后方得进行维修。车辆小修由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进行维修,超过500元的须经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得进行维修。
3、车辆维修期间,该车驾驶必须现场监督,修好后在维修单上签名,修理厂按县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财务制度进行结算。
4、车辆修理后所有更换的零配件,驾驶员必须带回交由局办公室检验认可入库,年底一次性清理。
5、车辆维修项目及费用,由驾驶员督促维修厂家分车辆按月提供,由局办公室按季实行公布。
四、安全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2、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严禁司机酒后驾驶,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有疾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3、驾驶员应爱车护车,保持车内、外整洁,平时做好车辆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严禁带故障出车。
4、驾驶员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
5、车库和车辆按规定配备有效的防火器材。
6、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局办公室。
五、其他
1、因工作需要驾驶员每月补助电话费50元,保持通讯畅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关闭手机。如在紧急情况出现关机误事的,则扣除该驾驶员当月电话费。
2、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每年领取安全奖和劳保用品。
3、车辆发生的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由局办公室初审、局长审批签字,凭票方可报销。
4、本制度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原有关内部规定与本制度不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5、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全保卫制度
一、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二、办公室负责本局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三、档案室、财务室、领导办公室等重点要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四、各办公室不得存放有价证券、现金、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
五、各办公室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六、办公大楼配备的各种消防器材和设施,任何股室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挪作他用。
七、外来人员不得单独在办公室逗留。小孩不得在办公室玩耍打闹,以保持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
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及治安保卫责任
1、成立局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局的综治工作。
2、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制定有关治安安全规章制度并积极督促实施,不定期检查治安安全工作。
3、提出和反映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及存在的实际情况,确定、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履行职责。
4、各股室由于制度不严,措施不力,疏于防范发生治安责任事故,一并追究分管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并在年度内各项评比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