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不准非法购买走私车辆。对非法购买的走私车一律予以没收,并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职处分。
7、不准贷款、集资或挪用专项资金购置小汽车。违者,没收车辆,并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
8、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不准购买小汽车。违者,没收车辆,并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职处分。
9、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小汽车。违者,调换、借用的小汽车予以收缴,并给予借用双方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严禁公车私落。违者,对私落车辆处以原值5--10%的罚款,并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职处分。对本规定下发前发生的利用帐外资金购车并公车私落的,处以车辆原值5--10%的罚款,限期变更,到期不变更的没收车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1、不准不按批准的车种、车型购买车辆。违者,按原值的5%罚款,对提高档次购买的车辆予以没收,并对责任人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不准冒挂公安、武警、军队、外籍车牌照。对符合配车条件与标准,但未办理控购手续的冒挂牌照问题,按购车价的20%罚款,由市控办补办定编控购手续;对不符合配车条件与标准的,冒挂车辆一律没收,并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职处分。
13、特种行业需增加车辆配备时,经申请批准,由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并取得控购手续的,可以增加车辆配备,增配的车辆原则上是在现有的车辆中解决。对未经审核和取得控购手续而购车的单位,予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对本规定下发前发生的符合配车条件,但购车未办理控购手续的单位,暂作以车辆原值1-2%的罚款处理,要求尽快申报补办手续。
15、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申报审批审核制度,对隐瞒购车的单位,一经查出,除没收车辆外,还要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以上处分。
16、公务用车的更新和增配,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旧车的处理必须经财政审查和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方可进行。违者,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17、此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和财政局负责监督执行。
xx市关于禁止用公款配备电话、
支付话费的规定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自律行为的管理,坚决刹住公款配备电话和支付话费的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1、不准用公款购买移动电话和安装住宅电话。违者,除纠正处理外,还要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本规定下发前发生的用公款购买的个人使用的移动电话,按每年20%折旧处理给个人,剩余款项由移动电话持有者向单位补交。用公款安装的住宅电话,由使用者向单位全额补交电话初装费。对不能主动纠正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应交费用。
3、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之便,让下属单位为个人购买移动电话和安装住宅电话。违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应交费用。
4、不准在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报销个人移动电话话费和个人住宅电话费。违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特殊部门按上级规定配备的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不在此规定范围之内。
xx市税收监管工作办法
为强化税收监管,加大税收清查力度,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1、加强内部监督。实行定税、纳税、完税区域公示制度,设立乡镇、社区税收公示板,每月公开纳税人定税标准及完税情况。市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公示纳税人定税标准及完税情况;实行税收首办负责制,办税员未依法确定税收标准、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款、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40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社会监督。实行税收听证会制度,定期召开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纳税人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设立税收监管举报电话。举报电话设在市政府督令室,对举报反映的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及时向市领导反馈;实行税收举报奖励制度,凡是经查证核实的举报情况,要按追缴税款的5%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奖金于追缴税金入库之日起15天内到位。
3、加强行政监督。从法院、检察院、审计局、监察局、国税、地税、财政、公安等部门抽调人员,每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以上财税大清查,严肃查处偷税、抗税、人情税、混级税行为。
4、加强司法监督。公安税侦部门在快速查处领导交办、群众举报、国税、地税移交涉税案件的基础上,定期进行明查暗访,严肃查处超过5000元的涉税案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法院、检察院从快、从重办理涉税案件,坚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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