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责任制度
(1)对符合不胜任现职基本条件的领导干部,要坚决予以调整。
(2)党委对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不调整或调整不力,要对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主要领导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3)对拒不接受组织调整的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要在组织决定其任职的新单位就地免职。
8、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1)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
(2)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要主动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对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要责令其辞职。
(4)自愿辞职的干部,未经批准,不准擅离职守,违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对符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条件干部进行无原则袒护,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对不主动引咎辞职和拒不服从责令辞职的干部要就地免职。
9、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制度
(1)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办法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制定出详尽的工作方案,在报上级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2)没有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就擅自组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或不严格按上级批准的方案操作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予以纠正。
(3)对不按要求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及主要领导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10、干部工作保密制度
(1)对干部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2)不准向外透露推荐干部的有关情况,不准在发布考察公告前向外透露考察对象。
(3)不准向外透露干部考察中的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结果,考察谈话内容以及反映问题的谈话人或举报人。
(4)不准向外透露征求意见内容和沟通、酝酿情况。
(5)不准向外透露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与会人员的个人发言内容和表态意见。
(6)不准向外透露公示举报问题及调查情况,不准向外透露干部监督联系工作和日常举报工作中的有关信息
(7)不准擅自向外透露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8)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做出组织处理。
以上制度适用于全市股级和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xx市直部分部门一把手和乡镇
党委书记选拔任用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市直部分部门一把手选拔任用和乡镇党委书记竞职竞岗工作,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市委主要领导的选人用人权力,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提高部分领导岗位干部选拔任用质量,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部分部门一把手竞岗和乡镇党委书记竞职工作。
2、选拔任用人选条件。
符合市委确定条件的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
3、工作程序。
(1)公布空缺岗位及报名条件。
(2)自愿报名。符合市委确定条件的同志均可按岗位、职位自愿报名。报名时要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3)民主提名。召开全市中层班子一把手以上干部大会对市直部分部门一把手空缺岗位和横向串动后乡镇党委书记空缺岗位按1:4的比例,在自愿申请报名的人员中进行无记名提名推荐。报名人数不超过4人的岗位,此程序省略。参加会议人员是市委委员和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班子中非市委委员成员,市直部门一把手,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上管部门一把手,人大、政协各办主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及市级离退休老干部代表。报名竞争的人员回避。会上当场计票,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4)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推荐考察对象。召开由市委委员和四大班子成员参加的推荐会议,报名竞争的市委委员回避。对经全市中层班子一把手以上领导干部大会推荐产生的每个空缺岗位前4名提名人选再次进行无记名民主推荐,取每个岗位前2名人选作为考察对象。报名人数不超过2人的岗位,此程序省略。会上当场计票,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5)差额考察。市委组织部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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