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罚款或处罚的。
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擅自减免应由本人或亲属交纳的各项费款的。
3、接受纳税人或企业宴请、钓鱼、娱乐、贿赂或其它好处的。
4、因索取财物未遂,对企业、个体户、客商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5、利用职权用威胁或要挟手段,敲诈勒索钱物或获取其他利益的。
6、以报销吃喝招待费用或用纳税单位物品顶抵应缴费用的。
7、利用职权借用或占用企业、个体户、外来客商钱物的。
8、收费时故意使用假票据、非正规票据,截留应上缴财政规费的。
9、野蛮执法、辱骂、殴打对方或故意损坏物品的。
10、检查抽样时超量抽取,检验后对仍有使用价值物品不予退还的。
第五条执法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本单位、本部门发生行政执法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对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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