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强化舆论监督。在广播电视台开办专栏,定期宣传税收先进典型事迹,曝光违规办税人员和涉税案件,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6、依法查处涉税违纪的办税员。凡经查实的涉税案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xx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对办税员和纳税人进行处分和处罚。
xx市关于建设改造办公楼的若干规定
为强化建筑市场管理,严格落实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杜绝私建、滥建现象,特作如下规定:
1、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不允许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设办公楼。因实际情况确需建设办公楼的,需向市政府申请,由市政府组织计划、财政、审计、土地、建设、城建等部门实地踏查、逐项审计批复后,方可建设。
2、在项目申请中,市政府要对该项目的选址、规模、设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严格把关,并认真查验计划、土地、建设、城建等部门出具的审批手续。因把关不严造成项目建设出现矛盾纠纷、群体上访或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分别给予市政府责任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降职处分。
3、在项目的踏查和审核过程中,计划、财政、审计、土地、建设、城建等部门要对其建设选址、用地、动迁、招投标以及工程质量和《准建证》执行等事项严格把关。因把关不严造成项目建设出现问题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给予该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留党察看、降职处分。
4、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要对项目建设负全责。如因项目建设而背负巨额债务或造成集体越级上访的,将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直至撤职处分。
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根据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初审制度:低保对象提出申请,低保评议小组要按照我市制定的《尚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入户核实,集体评议,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政府。对不入户核实,不进行集体评议或瞒报的居委会主任予以辞退。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在全市内通报。
2、公示制度:对初审合格的要在醒目的位置张榜公布5天,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低保评审小组。对不公示、公示不全或不到位的社区居委会主任要给予辞退。
3、复审制度:乡镇政府低保评审小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申请低保对象要入户复查后,由低保评审小组集体评审,符合低保条件的上报民政局审批。对不按程序复查和评审小组集体评审,或在复查中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乡镇主管领导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降职,街道办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撤销职务处分,并在全市内通报。
4、审批制度:民政局对上报申请低保对象进行集体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录入微机,上报哈市民政局备案。不经过集体审批或审批把关不严,因工作失误造成影响的,民政局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5、二次公示制度:社区居委会对审批合格的低保对象要进行第二次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发放低保证,领取低保金,有异议的报市民政局调查处理。对不按程序办事、不进行二次公示或公示不到位的,对社区居委会主任予以辞退。
6、建立三级档案管理制度:社区居委会、乡镇低保评审小组、市民政局都要建立健全低保对象档案,有微机的要录入微机。不按要求建立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对三级主管领导要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7、动态管理制度:社区居委会和乡镇低保评审小组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要进行不定期复查,及时掌握情况。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家庭,按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终止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张榜公布。民政局对低保对象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进行复查或虚报、瞒报的乡镇主管领导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居委会主任予以辞退,并在全市内通报。
8、资金发放制度:低保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要通过银行按月发放到低保户手中,财政局、民政局、乡镇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或拖延低保金的发放。违者相关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信访制度: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民政局要指定专人接待有关低保问题的来信来访,并对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解答,需要调查核实的要在10日内给予答复。对上访信件和上访人员提出的问题,不及时答复而造成越级上访的直接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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