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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制度汇编

[10-15 15:37:44]   来源:http://www.xxk123.com  规章制度   阅读:8745

导读:(3)不执行试用期或试用期满未进行考核的试用干部不能正式任职。1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1)党委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呈报意见负责。(2)因党委呈报意见导致用人失误的,对呈报党委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3)审批机关因按党委呈报意见做出任免决定,导致用人失误的,给予审批机关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干部管理监督工作1、干部轮训、培训制度(1)各级干部必须按培训规划参加调训,干部所在单位要为干部按时参加调训创造条件。(2)因个人原因不按要求参加培训或在培训中表现不好的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科级干部要补训,后备干部不予提拔,新提拔的科级干部要延长3-6个月试用期。(3)对无正当理由限制本单位干部参加上级调训的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要进行通报批评。2、干部管理监督工作联系制度(1)组织部要定期召集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经常向执纪执法、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干部工作的信息。(2)干部监督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如实向组织部反映干部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3)对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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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执行试用期或试用期满未进行考核的试用干部不能正式任职。
  1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党委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呈报意见负责。
  (2)因党委呈报意见导致用人失误的,对呈报党委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审批机关因按党委呈报意见做出任免决定,导致用人失误的,给予审批机关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干部管理监督工作
  1、干部轮训、培训制度
  (1)各级干部必须按培训规划参加调训,干部所在单位要为干部按时参加调训创造条件。
  (2)因个人原因不按要求参加培训或在培训中表现不好的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科级干部要补训,后备干部不予提拔,新提拔的科级干部要延长3-6个月试用期。
  (3)对无正当理由限制本单位干部参加上级调训的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要进行通报批评。
  2、干部管理监督工作联系制度
  (1)组织部要定期召集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经常向执纪执法、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干部工作的信息。
  (2)干部监督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如实向组织部反映干部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
  (3)对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干部信访回复制度
  (1)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立案审查的干部外,组织部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必须下达回复通知,否则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2)被通知回复的领导干部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在一周内实事求是地向组织部写出书面回复材料。
  (3)未经组织批准延迟回复期或隐瞒问题、避重就轻或欺骗组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4、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副科级以上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本人或家中发生了尚发[2000]27号文件中规定的10项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在事后15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指定部门报告。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告,应及时补报说明原因。按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要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3)对报告不及时或该报告不报告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在全市进行通报。
  (4)需提前请示批准而没有请示,或先斩后奏的,要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作降职处理。
  (5)纪检委、市委办、组织部是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件的受理部门,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必须及时答复。对因答复不及时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要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5、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1)各级党政部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到上级表彰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勉励谈话。
  (2)对新调整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谈话。
  (3)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4)勉励谈话和任前谈话要在干部受到表彰、调整和提拔后不超过一周的时间内进行。
  (5)谈话部门没有按规定组织谈话,导致干部上访或因对应谈话教育对象谈话不及时,使其错误长期不改或又犯了新的错误,给予谈话部门主要领导党内警告处分。
  (6)谈话对象必须无条件地按要求时限,到指定地点接受谈话。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谈话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1)市委组织部要与审计局共同研究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确保对各乡镇、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在2—3年内必须审计一次。
  (2)市委组织部要根据计划和需要及时向审计局下达各乡镇、市管各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
  (3)审计局必须保质保量地完成审计任务,并按规定时限报告审计结果,被审计对象必须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实施审计。
  (4)市委组织部和审计局要分别建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
  (5)组织部下达审计通知不及时,对应该审计的对象出现遗漏,审计档案不健全,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6)审计局审计结果不实,报送审计报告不及时,或审计档案不健全,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审计部门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党内警告直至降免职处分。
  (7)被审计单位不准阻挠、拒绝审计,不准出伪证和毁灭、转移证据,不准隐瞒事实真相,不准陷害审计人员,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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