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相对人的医疗机构在未能履行保密义务时承担违
约责任。但由于隐私权是对世权、绝对权,患者则可
以对所有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其病历资料的人主
张权利。其次,救济方式不完全相同。若以违约为由,
患者得主张医疗机构实际履行保密义务、采取补救
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① 若以侵权为由,患者
可以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
礼道歉及赔偿损失。② 再次,患者能否主张精神损害
赔偿的问题取决于请求权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条,当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时,方可
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换句话说.违约责任
中的赔偿损失仅限于经济利益的损失,而不包括对
精神损害的赔偿。因此,患者若因病历资料被不当获
取、披露或使用而遭受精神损害的,其必须选择以侵
权为由提起诉讼,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结论
综上所述.法律确认和保护患者对病历资料所
享有的权利,将对患者、医患关系、公共卫生安全产
生积极的影响。首先.该项权利集中体现了患者对身
体的自主决定权.即患者不仅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
状况.而且有权决定如何事实处分自己的健康信息。
从法律政策角度看.患者对病历资料所享有的权利
表明:必须尊重患者的人格;患者并不会因为患病而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l4卷(第4期)
减损或丧失其人格尊严。③ 随着我国家长式医患关
系逐渐式弱、患者自治观念的不断增加,可以相信.
患者对病历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重
视和保护。其次,确保患者对自身病历资料的权利.
有助于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和医患关系的改善。一
方面.赋予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能够帮
助患者更好地了解医疗服务的运作细节.促进医疗
机构不断地提高服务的质量.加强医疗服务的安全
性。可以说.患者通过查阅自己的病历资料.能督促
医务人员履行法律所要求的注意义务.从而减少医
疗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赋予患者查阅、复制病历
资料的权利和控制病历资料的权利.能够增进患者
与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沟通和理解.并有助于建立
彼此信赖、良好互动的医患关系。或许,对长期以专
业权威自居、并排除患者去了解病历信息的医务人
员而言.这有悖其传统观念:然而.他们必须正视当
前医患关系模式的客观变化、患者权利保护运动的
兴起和趋势。实际上,也只有医务人员真正意识到尊
重患者人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才能确保患者在法
律上的权利得以有效地实现。最后,明确患者控制病
历资料权利的法律界限,能够更好地发挥患者病历
资料的社会价值,尤其在公共卫生安全、医学研究和
教学方面的重大作用。与此同时.亦能平衡患者与其
他利害关系人或群体之间的权益冲突,促进形成和
谐的家庭、社区和社会关系。所以,患者对病历资料
所享有的权利应当予以保护.亦值得切实保护。
(收稿:20xx—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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