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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患者对病历资料享有的权利

[06-24 00:16:54]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热点学习   阅读:8778

导读:泄,更不能不当地利用这些资料、为自身或第三人谋取利益。假如患者离世,那么该如何行使其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从原则上来说,患者死亡的法律事件导致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因此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亦不复存在,也无所谓的如何行使权力的问题。然而,当患者的家属继承其医疗事故之损害赔偿请求权④ 或者基于患者的死亡而请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⑤、并需要借助患者的病历资料时,其家属能否要求查阅、复制患者的病历资料,值得探讨。在很大程度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立法意图在于:允许患者一方当事人获得相关病历资料,使其在医疗事故纠纷解决过程中便于举证、并能减少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格局。虽然第10条仅提到“患者”、而不涉及“患者家属”;但是允许已逝世患者的家属在处理与患者相关的医疗事故纠纷中行使该项权利,与该立法意图是相符的。所以,宜对第10条作扩张解释,除非患者生前曾经表达过不希望他人接触其病历资料的意愿。正因如此,《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2条第2项亦允许“死亡患者近亲属”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四)救济途径如果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复印病历资料,那么按照《医疗事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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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更不能不当地利用这些资料、为自身或第三人谋
取利益。
假如患者离世,那么该如何行使其查阅、复制病
历资料的权利?从原则上来说,患者死亡的法律事件
导致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因此患者查阅、复制病历
资料的权利亦不复存在,也无所谓的如何行使权力
的问题。然而,当患者的家属继承其医疗事故之损害
赔偿请求权④ 或者基于患者的死亡而请求医疗事故
损害赔偿⑤、并需要借助患者的病历资料时,其家属
能否要求查阅、复制患者的病历资料,值得探讨。在
很大程度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立法意
图在于:允许患者一方当事人获得相关病历资料,使
其在医疗事故纠纷解决过程中便于举证、并能减少
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格局。虽然第10条仅提到
“患者”、而不涉及“患者家属”;但是允许已逝世患者
的家属在处理与患者相关的医疗事故纠纷中行使该
项权利,与该立法意图是相符的。所以,宜对第10条
作扩张解释,除非患者生前曾经表达过不希望他人
接触其病历资料的意愿。正因如此,《医疗机构病历
管理规定》第12条第2项亦允许“死亡患者近亲属”
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
(四)救济途径
如果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复印病
历资料,那么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可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
纪律处分。可见,当患者行使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权
利受阻时.其有权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要求后者责令医疗机构向其提供有关的病历资料。
不过,患者的权利是否能最终得以实现,则有赖于卫
生行政部门的行政效率;在后者消极不予理睬的情
①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7条第1款仅提到“规定时间内”进行复印,而没有解释如何确定“规定时间”。
② 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处于无意识状态的患者。
③ 这也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2条第1项所肯定。
④ 例如,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医疗事故遭受损害,但事后因其他原因而逝世。
⑤ 例如,患者因医疗事故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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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下。患者只能以“行政不作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考虑的是。患者能否通过法院直接要求医
疗机构履行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第56条并未排除其他救济方式的存在。更重要
的是,患者请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存在多
个请求权基础:一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
条提供了法定依据:另一方面。患者的该项权利是基
于私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医疗服务合同附随义务
和患者对自身健康状况的知情权。所以,即使《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仅规定了行政救济方式,这并不妨碍
患者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附随义务”或“侵害患者对自身健康状况的知情权”
为依据,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医疗机构提
供病历资料;若因此给患者造成损失的,患者还可主
张损害赔偿。对患者而言。这会是一项更为有效且便
捷的救济途径。
三、控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尽管患者对物质形式意义上的病历资料不具有
所有权。但是他在法律上享有对个人信息意义上之
病历资料的控制权。简称为“患者控制病历资料的权
利”。具体而言,它是指患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使用、
如何使用其记载于病历资料上的、可识别的个人健
康信息;若未经患者同意,他人不得非法获取、披露、
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上述信息,否则将构成对该
项权利的侵害。此处,需要强调的是个人信息的“可
识别性”。即通过所记载的特定号码、标记或具体描
述可直接或间接地确定信息的主体(the data sub—
iect)。一般而言,不具可识别性的信息则不在法律的
保护范围之内。
与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相比,目前学
界更少关注患者的该项权利。类似地,笔者将在文章
的这一部分依次讨论患者控制病历资料之权利的学
理基础、权利受限的情形、行使方式和救济途径,以
弥补学界探讨不足的缺憾。
(一)学理基础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医疗机
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
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同法第6条第1款进一步确
定。“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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